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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读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新标准

2021-11-18 10:01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编辑:邢丹

2021年3月,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1年第3号公告,发布50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4项修改单,其中包含《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21)等3项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标准。制定修订并实施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是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的重要手段,是指导和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科学生产的技术要求,是监管部门开展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本次主要解读该系列标准修订背景、主要变化、应用注意事项和风险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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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

标准修订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等文件中均明确提出要加强标准引领和创新驱动,加快修订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更好地适应中国婴幼儿的营养健康需求,国家卫健委组织对已有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进一步修订完善,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充分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保障婴幼儿营养和健康;二是全面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充分考虑标准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三是吸取国内外婴幼儿营养学最新研究成果,充分考虑我国婴幼儿生长发育特点和营养素需要量;四是科学借鉴国际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标准管理经验,综合考虑我国国情、生产企业工艺现状及市售产品营养素含量分布情况;五是坚持公开透明,深入调研,广泛收集行业、科研院所、监管部门、消费者等多方意见建议。

标准修订主要变化

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修订趋势一致,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分为两个标准,即GB 10766和GB 10767,这一变化将会针对婴幼儿月龄提供更精准的营养元素。例如:在蛋白质部分,新国标调整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蛋白质含量要求,并增加了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含量要求,明确规定含量应≥40%;调整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要求,与新修订的婴儿配方食品要求一致;增加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乳糖含量要求,并明确限制蔗糖在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的添加等。

修订明确了婴儿、较大婴儿的乳基和豆基配方食品概念。两种不同基质的产品应分别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乳基),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豆基)为主要蛋白来源,两者不可混合使用。对于幼儿配方食品,则可以单独或同时使用;当单独使用时,分别为乳基幼儿配方食品或豆基幼儿配方食品。无论乳基还是豆基产品,均指产品中蛋白质的主要来源应为乳类及乳蛋白制品,或大豆及大豆蛋白。考虑到豆基婴幼儿食品对铁、锌、磷吸收利用率的影响,增加了对豆基产品中对铁、锌、磷含量的单独规定。

修订或增加了产品中营养素含量的最小值或(和)最大值。例如,在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中,蛋白质含量的最小值从0.45g/100kJ变化为0.43g/100kJ,维生素D含量的最小值从0.25μg/100kJ变化为0.48μg/ 100kJ,钠含量的最小值从5mg/100kJ变化为7mg/100kJ等;蛋白质含量的最大值从0.70g/100kJ变化为0.72g/ 100kJ,脂肪含量的最大值从1.40g/ 100kJ变化为1.43g/100kJ,硒含量的最大值从1.90μg/100kJ变化为2.06μg/100kJ等。

将2010版标准中部分可选择成分调整为必需成分。例如,胆碱、硒和锰对婴幼儿生长发育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新国标将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的胆碱从可选择成分调整为必需成分,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的锰和硒从可选择成分调整为必需成分。

污染物、真菌毒素和致病菌限量要求统一引用相关基础标准,体现标准间协调性。新修订的标准删除了基础标准中已涵盖的相关内容,如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菌限量指标等,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及《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的规定。

其他变化。新标准规定,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不应使用果糖、蔗糖,以及果葡糖浆等含有果糖和/或蔗糖的原料作为主要碳水化合物来源。如生产企业在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添加菌种,产品中的活菌数应≥106

CFU/g(mL),菌种(菌株号)应符合原卫生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允许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

应用注意事项

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实施过渡期设置参考了以往版本标准的规定,兼顾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注册的实际需求,综合各方因素设为两年,新系列标准实施日期为2023年2月22日。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属于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该系列标准实施日期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新标准执行。在该系列标准实施日期之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应按照新标准执行。在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另外生产企业要及时调整产品配方和工艺,特别涉及必需成分的调整,要注意产品包装更新、营养成分表标识等,强化对新标准的理解、培训和宣贯。同时,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也要及时更新标准,充分熟悉系列标准分类和差异性要求、原辅料要求、指标限量、检测方法、判定依据等变化和要求,及时做好标准实施中的要点培训和跟踪。另外,要针对消费者做好科学购买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科普解读,注意区分固体饮料、蛋白粉、普通奶粉等产品。

风险分析

往年发现的个别不合格项目主要涉及如维生素A、维生素D、氯、阪崎肠杆菌、菌落总数、香兰素等指标。主要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投料未充分考虑货架期影响、营养成分标示含量不合理、生产环境控制不到位、储运过程影响等。企业需要加强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工艺、实施标准、法律法规的了解;要重视不同类型产品的不同要求,生产线更换品种生产时,对生产管道进行彻底清洗;强酸强碱清洗管路时,注意验证清洗效果。新系列标准实施后,可能的风险有必需成分的变化、检测能力的储备和货架期目标物的稳定考察等。(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余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