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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发布

2023-12-07 09:49来源: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编辑:张华清

为全面总结和宣传食品安全法治建设重要成果,秉持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理念,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联合美团食品安全办公室共同评选、联合发布2022年度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至此,食品安全法治十大事件已经连续发布8年。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坚持全面体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八十一条,比原法新增了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类主体法律责任,优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与标准制定,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控、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追溯、责任约谈等管理制度,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点评人:陈松(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政策与信息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全流程治理、全过程监管和全方位协同方面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内容更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创新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突出全程贯通。对农产品生产者开具、收购者收取保存和再次开具、批发市场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从产地到市场实现全程无缝衔接,确保农产品从生产、收购、储存、批发、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质量安全。二是强化两部门间衔接协作,突出全程监管。以法律形式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明确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监管主体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尤其是明确规定要加强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避免监管盲区,确保法律的系统性和实用性。三是将农户纳入法律范围,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而分散、生产经营方式和规模差异较大。新法在充分考虑国情和农情的基础上,做到有针对性地监管全覆盖。区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不同的生产主体,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方位”保驾护航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发展现代农业、强化公共服务、助力乡村振兴提供重要保障,将开创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的新局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9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和要求,确立了日周月食品安全管控和调度记录、留痕的常态化食品安全管理机制。通过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将更加注重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测和管理,采取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措施。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监管的力度和效果,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推动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增强公众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信心,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

点评人:冀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副院长、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自2022年11月1日起,市场监管总局第60号令《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正式实施了。这一部门行政规章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这一规定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具体义务的内容。法律规定的本意为“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但是对广大的生产经营者来说,具体如何行动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还是一个并不十分清晰的问题。规定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行动层面给出了指导性意见。二是,食品安全危害并不一定是主观人为造成的,这是食品安全问题的自然科学属性。因此,对承担着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者而言,也同样存在着“尽职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形。规定明确了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的责任边界、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一方面规范了生产经营者如何落主体责任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在出现食品安全危害结果、进行责任追究的时候,对能够很好地履行上述规定义务的相关人员,当然可以依法减轻、甚至免除相关责任追究。这一点对广大生产经营者来说,应当是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正当必然的正收益。三是,规定的清晰要求可以让行政监管部门的日常检查更加有的放矢,与企业的沟通路径、对象和内容清晰有效,在保证食品安全合规检查到位的同时,尽量不过多干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及生产全过程控制的具体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要建立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交付控制等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办法》同时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召回管理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办法》规定了涵盖事前许可、事中检查、事后惩处的全过程闭环监管体系,建立了食品相关产品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对食品相关产品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目前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办法》增设了违反原料禁止性行为、违反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形的处罚。

点评人:罗良杰(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公职律师)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相关产品监管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授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涵盖生产、销售、贮存、包装等关键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全过程控制。在企业层面,要求生产销售者建立并遵守有效的安全控制体系,以确保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在监管层面,规范日常监督检查,配套实施食品相关产品技术规范,加大监管工作力度,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从法律责任来看,《办法》建立了食品相关产品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对目前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对应增设违反原料禁止性行为、违反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形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上限20万元的罚款处罚。《行政处罚法》修订实施后,国务院对部门规章的罚款处罚设定限额进行了调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办法》的规定与此相吻合,体现了对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办法》的出台,使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要求更加明确,食品安全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齐抓共管,将全链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由于消毒剂属于消毒产品,此前卫生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已对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已有明确规定,故《办法》明确消毒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既不出现监管真空,也不发生监管冲突。

农业农村部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动物检疫制度的完善和补充。本次修订调整完善了从检疫规程制定到申报受理、实施检疫等环节的多项制度。例如,删除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分销换证、贮藏后继续调运或者分销重新申报检疫等相应条款,调整屠宰检疫出证的动物产品范畴。《办法》的修订,适应了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等新形势新要求,对检疫制度设计、检疫人员和证章标志管理、监督执法等方面做了一系列调整,既解决当前矛盾和问题,又注重长远目标和发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点评人:田凤(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 副研究员)

动物检疫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环节,动物检疫制度的完善对畜牧业发展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至关重要。在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等新形势新要求下,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对检疫制度、检疫人员和证章标志管理、监督执法等方面做了一系列重要调整。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改删除了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分销换证、贮藏后继续调运或者分销重新申报检疫等相应条款,大大简化了相关程序要求,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确保畜禽产品市场流通顺畅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此外,此次修订还明确了补检合格标准和补检范围,调整了屠宰检疫出证的动物产品范畴,统一了产地检疫申报时限和动物隔离期限,规定了不予受理申报的情形等。一系列可操作、可执行性、可落地的规定,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提供了遵循,也同时彰显了法律的生命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并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二十条。例如,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商行业快速发展。《规范》用了四个条款对直播营销平台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点评人:倪楠(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202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在数字领域,我国市场规模巨大、数据资源丰富、应用场景丰富,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数字不断向产业化迈进,产业不断的向数字化升级。目前,网络消费成为社会大众对数字经济最直观的感受,网络消费既改变了人们的交易习惯,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一些新兴产业就此诞生,一些传统产业也濒临消亡。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中,我国通过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通过市场监管+消费者协会的保护体系,不断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实现质量强国。网络经济快速发展后,在交易主体没有发生明显改变,法律关系没有发生特别变化下,由于交易场地从线下搬到线上,网络消费纠纷却呈现出井喷的态势。这主要由于原先市场监管执法依据属地主义,而网络空间打破了行政区划,这让原有的线下消费者保护体系直接用于线上出现了不匹配的情况。于是,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网络交易数额的不断增大,网络纠纷案件持续上升,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亟需解决。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规定》的颁布,回应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人民司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体现,努力使互联网发展成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治理校园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色情低俗食品现象,2022年1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2〕1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要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明确对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运用登记注册、日常监管、执法稽查、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严厉打击食品安全、不正当竞争、广告、商标、电子商务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强调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和思想引导。

点评人:苑宁宁(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近年来,一些包装或内容含有色情暗示、宣传违背社会风尚的食品,面向未成年人销售,成为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可忽视的隐患。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创造有益的社会环境,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等三部门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出发,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专门制发工作通知,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从通知到具体执法,该项治理工作充分体现了各方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的理念与做法。从行业自律角度来看,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承担着主体责任,应当自觉依法依规落实法定义务。从监管执法角度来看,综合运用登记注册、日常监管、执法稽查、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及时查处。从未成年人自我防护角度来说,引导学生树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意识,增强自觉识别、抵制色情低俗食品的能力。  

坚决遏制“食金之风”,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以下简称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2022年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查处工作长效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于2022年6月23日联合制定了《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明确了金银箔粉食品的具体违法行为及相关查处规定,为监管部门打击生产经营金银箔粉食品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执法依据。

点评人:徐景波(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政府法治教研部法学教授)

食品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关乎国计民生,是不容逾越的“底线”、“红线”。近年来,部分商家推出了金箔蛋糕、金箔寿司等一系列金箔食品,以此为消费噱头,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对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制定了《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进一步明确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并要求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杜绝“镀金食品”,需要各方主体协同共治。食品企业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得生产销售含金银箔粉的食品;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不给售卖含金银箔粉食品的商家以可乘之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禁止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宣传、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在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同时,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用“四个最严”要求,清除“镀金食品”之患,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

2022年8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表示经组织专家评估,认定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伐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氨基他达拉非、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伪伐地那非和那莫西地那非等核心药效团一致,具有等同属性和等同危害,食用添加有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的食品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风险,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害生命。

点评人:孙娟娟(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河北农业大学副教授)

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等非食用物质严重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打击重点,但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近年来不法分子开始花样升级,不断研发那非拉非物质衍生物,即对现行已知那非拉非物质的化学结构进行简单改变,形成功效与已知物质等同,但在化学认定上全新的物质,非法添加于食品中。对于这类情况,以往需要针对每个物质逐个组织进行专家认定,造成监管执法疲于应对。此次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专家意见,将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统一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原料,打破了之前发现一个新型衍生物出具一份专家意见的被动做法,解决了“认定难、移送难”的问题,也打破了监管执法被动跟随、疲于应对的困境,真正做到了执法走在违法前面,有利于将类似案件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将对违法犯罪形成强有力的震慑,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国家卫生健康委编制《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

2022年8月11日,为进一步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整体要求,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结合形势分析,国家卫生健康委研究编制《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对“十四五”时期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与国民营养工作的发展目标、保障措施等做出系统设计和具体部署。《规划》提出,“十四五”期间,要以提升卫生健康系统基层食品安全风险防范能力为重点,发挥好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在“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规划还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15项重点工作任务。

点评人:曾娜(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十四五”时期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与国民营养工作做出具体部署。为确保规划目标实现,需要注意以下三点:首先,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基础,我国已构建起与国际接轨的、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下一步应当重视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及时制修订标准,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同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做好标准的宣传、解释和培训工作,推动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其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水平,建立健全部门间的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实现风险监测数据共享,促进风险监测结果的实际运用,提升风险评估水平,为标准制定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提供科学支撑。最后,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人民群众对食品问题的关注逐步从安全走向营养健康,尽管《食品安全法》将营养要求作为食品安全的法定内涵,但食品安全是“底线安全”,是食品营养健康的基础,二者在政府干预程度上存在明显的差异,需要采取不同的规制方式。

多层次、多领域优化许可准入,持续深化食品领域“放管服”改革

2022年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一年。在这一年里,食品领域继续探索许可改革与准入优化,释放市场活力。2022年7月15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实施《上海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办法(试行)》,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的评审。2022年10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全面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针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夯实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此外,地方的一些“小切口”许可规范还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柳州螺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印发《武汉市小餐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食品经营许可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等。

点评人:王静(北师大法学院副教授)

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机关实现监管目标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也是我国简政放权,优化政府职能,推行“放管服”改革的重中之重。可以说,检验某一领域行政管理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是否到位,行政许可制度是“试金石”,也是反映营商环境的“晴雨表”。食品领域行政法治建设纵深推进,2022年多层次多领域优化许可准入,又一次使得食品监管改革成为各领域改革的“排头兵”。既有以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为代表的分类监管的理念与方法升级,又有许可审查通则为代表的规范体系完善,更有多地因地制宜的“小切口”改革。食品安全许可改革秉持落实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和规定,遵循现代风险规制的理念和原则,需要结合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更多切合中国国情的改革经验,贡献于“舌尖上的中国”和“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