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湖南省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了今年以来查处的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今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情况,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成果,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信心。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精选了其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团伙制售假冒槟榔案
2019年1月,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李某、曹某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的槟榔。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湘潭县公安局、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一举查获当事人5个制售窝点及大量假冒槟榔成品及半成品,货值共计人民币309351元。
案例分析:因其生产侵犯注册商标的涉案商品货值以及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较大,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判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判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另对从犯郭某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案
2019年9月28日,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湘乡市公安局栗山公安检查站通知,称在检查中发现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装运的猪肉未按规定检疫。经查实,当事人谷某收购猪的下脚料和一些来历不明的猪肉共计7.5吨,货值金额9100元。
案例分析:因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相关规定,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该批猪的下脚料和来历不明的猪肉,罚款人民币6万元。
案例三: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
2019年4月,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农产品市场有经营户销售添加了“无根水”的绿豆芽。经过一个多月的摸排调查以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最终确定谭某、甘某、龙某销售了非法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的事实,涉案货值共计9000元,获利1010元。
案件分析:谭某、甘某、龙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例,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10元,罚款人民币42万元。
案例四: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19年7月8日,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商铺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商铺操作间冰柜内存放的两包培根已超过保质期8天。经查,超过保质期的培根为当事人于2019年6月11日从上海一家公司购进,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为2019年7月1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15份,违法所得234.59元。
案例分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34.59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五:未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酱菜加工活动案
2019年4月18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雨湖区先锋街道一私房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在进行酱菜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调查核实,该作坊未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酱菜加工活动,目前已生产酱菜成品17包(225公斤)。
案例分析:当事人因未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酱菜加工活动,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根据相关规定,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酱菜225公斤、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湘潭在线客户端12月10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陈津津)12月10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了今年以来查处的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今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情况,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成果,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信心。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精选了其中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五大典型案例。(陈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