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商标注册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商标法》规定,除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外,“自然地理是可以的。”因为法律对商标注册只有限制性规定,没有允许性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没有规定不能注册的,就都可以注册。”
“松花江大米”是否系通用名称?
法院认为,松花江仅系河流名称,并非特定地名,且兴粮泉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松花江”已作为全国范围内指代大米来源约定的通用名称,因此“松花江”并未与“大米”产生直接的对应关系。
“松花江大米不打‘松花江’打什么?难道我打黄河大米吗?”近日,因产自松花江的大米包装上印有“松花江”字样,成都一市场内数十家大米公司、经营部被长春一家公司起诉,称其使用“松花江”商标侵权。法院一审判该公司胜诉,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此事一出,众人哗然。被起诉的商家认为这是“青花椒”案的再现,“公司以维权之名,行‘碰瓷’之实,属于恶意诉讼。”目前,部分商家不服判决,已上诉。
那么,松花江产的大米,标明“松花江”字样是否侵权呢?
诉讼
包装袋上印“松花江” 众多商家被诉商标侵权
“珍珠米就产自松花江,松花江大米不写松花江写啥?”说起自己被起诉一事,成都郫都区海霸王市场粮油区的兴粮泉经营部老板李庆忠很气愤。他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自己来成都做东北大米批发生意已有十多年。去年8月20日,他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说我侵权了。”李庆忠说,这起官司让他觉得莫名其妙。后来他才知道,原来是大米包装上印的“松花江”出了问题。
据他介绍,市场内被这家“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桑田公司)起诉的不止他一人,“据我了解,有近50家。”起诉的理由都一样,认为他们售卖的大米包装上印的“松花江”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损失。
李庆忠表示,包装袋上印“松花江”是因为售卖的大米产自松花江,当初并没有侵权的想法。“松花江大米不打‘松花江’打什么,难道打黄河大米吗?”
原告
“松花江”显著使用
已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庭审中,正大桑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3枚“松花江”字样的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均为大米。经核实,除一枚商标被宣告撤销外,另两枚仍在有效期。
正大桑田公司认为,他们对“松花江”商标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粮油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商家在包装袋上显著使用“松花江”字样,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兴粮泉公司(大米生产商)、兴粮泉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14万元。
对此,兴粮泉公司表示,大米商标中的“松花江”是专有地名,根据法律规定,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松花江大米是通用名称,公司生产及销售的大米均产自该地区,标注“松花江”是合理突出产品产地,主观上不存在攀附案涉商标的故意。而且,他们生产的商品有名称、有厂家,与正大桑田公司持有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字体、排列、展示方式等完全不同。”他们的大米外包装还在2016年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法院
“突出使用”足以使公众混淆
判赔偿损失4.7万元
郫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正大桑田公司在取得案涉商标后,通过线上、线下售卖商品,其知名度与显著性不断提升。而兴粮泉公司在包装袋正面突出使用“松花江”3字,区别仅在于没有使用拼音,这足以使公众混淆。且包装上“兴粮泉”3字小于“松花江”3字,客观上无法准确直接起到区分的作用。
兴粮泉公司主张“松花江大米”系通用名称。法院认为,松花江仅系河流名称,并非特定地名,且该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松花江”已作为全国范围内指代大米来源约定的通用名称,因此“松花江”并未与“大米”产生直接的对应关系。
鉴于正大桑田公司首个“松花江”商标于1998年就已核准注册,“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兴粮泉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应当主动避让该商标。即使需要用“松花江”标明产地,也应有意识地调整语言组织、字体、字号、用色、位置布局等。
法院认为,本案中,兴粮泉公司以较为突出、比自身商标更具识别性的方式,在商品包装正面显著位置印制“松花江”,因此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支付正大桑田公司经济损失4.7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庆忠表示,现在大家卖米心都是虚的,“有人来买米我们都害怕,怕是不是哪个字又被注册了,心里发颤。”但他们仍坚持认为:“珍珠米就是产自松花江,我们打‘松花江’没问题。”
他们认为,正大桑田公司就是“青花椒”案的翻版,以维权之名,行“碰瓷”之实,属于恶意诉讼,“就为了吃我们这个钱。”目前,他们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调查
原告两年多起诉40余起
部分被告赔偿后原告撤诉和解
记者从天眼查查询了解到,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经营范围包括蔬菜、水果、水产品、粮食、土特产品等农产品销售。2020年至2022年间,该公司曾以“侵害商标权”为案由,提起了诉讼40余起。
在记者获悉的多份判决书中,正大桑田公司要求赔偿的金额都在10万元以上。
3月2日,记者与正大桑田公司负责人张先生取得联系。谈及与李庆忠的商标侵权纠纷,张先生表示,如今一审判决已出,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他告诉记者,正大桑田于2016年从吉林德大有限公司受让了涉案注册商标。公司售卖的大米皆产自吉林、黑龙江,即松花江一带。“我们当时注册了,就代表商标局已经承认。如果无效的话,商标局会直接取消。”他认为,李庆忠的辩护理由不成立。
他告诉记者,目前正大桑田公司的“松花江”品牌大米,主要通过集团内部渠道销售至超市、便利店等,也有电商平台。该品牌只用于大米,不用于其他农产品的销售。
他也承认,此前正大桑田公司曾起诉多个使用“松花江”作为大米产品名称的公司,其中一些公司给予赔偿后,正大桑田公司撤诉和解。提及赔偿金额,张先生表示,每个公司的赔偿金额不等,“我也没要多,就几万块钱吧,只是想维护一下品牌,让他们下架侵权产品。”并称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公司有专门的律师负责处理。
说法
最高法:地名注册商标维权边界在哪里?
地名到底能不能在商标信息中使用?我们应当如何规范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这样说。
商标中的地名,他人还能不能使用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综合办主任毛立华:“有些商标是包含有地名,这些地名往往都是具有一些商业价值的。按照我们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商标权利人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也不能禁止他人正当地使用注册商标中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到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地名信息
以“潼关肉夹馍”为例,协会虽然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但不意味着协会能够禁止所有小商户在招牌中正当使用“潼关”的地名信息。
那么,对于类似潼关肉夹馍这样的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禁止或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呢?
毛立华: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并且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他即便不提出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正当地使用该地理标志。如果不具备地理标志的使用条件,或者超越了地理标志的地区范围,那么权利人也不能通过许可、加盟或者入会等方式获得这个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资格。目前相关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人,通过入会的方式收取“会员费”或者类似的这种费用,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松花江”商标保护范围不宜过宽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陈逢逢律师表示,从一般地理常识可以知晓,松花江地区原属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行政区划,1996年3月松花江地区并入哈尔滨市,松花江地区撤销,另外松花江是我国七大河之一,因此“松花江”是否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相对来说存在一定的争议。
陈逢逢表示,即使“松花江”已被注册为商标,由于松花江原属地区类行政区划且是我国七大河之一,流域内盛产大米等,产自松花江流域的大米与松花江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地理联系与地理特性,使得“松花江”商标标识和来自松花江流域的大米在通用名称、其他特点即地理特性的辨识度上容易相互混同,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要明显低于一般商标,其注册人在注册“松花江”商标时应该完全知晓,因此该商标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太琨律创始合伙人、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朱界平律师表示,按照《商标法》规定,正大桑田公司作为商标权人,提起诉讼的行为是正当的。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松花江”作为地理名称注册成商标,由于其天然具有地理描述性,而对于含有地名标志的审查判断,通常还会涉及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条款、显著性条款、欺骗性条款甚或不良影响条款等,无形中增加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判定难度。
朱界平表示,“地名指代特定地理区域,若为个人独占,势必影响公众使用地名的表达自由。同时,如果以地名作为商标,显然不能发挥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除非符合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否则不应作为商标核准注册。”(章玲 王语琤 金若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