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店就餐少不了用到餐具,餐馆在收取菜肴、酒水等项消费的同时,还要再默认单独按每一名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包或消毒餐具的情况收取“餐具费”,是否合理呢?记者近日了解到,7月底,成都金牛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3月,市民李云(化名)在网上购买了一份金牛区某餐饮店的餐饮自助套餐,套餐订单详情页载明自助菜类并备注每桌限用一张、到店需另付锅底及油碟。次月,李云和朋友一起到该餐馆用餐,之后餐馆收取1元餐具费。李云表示不认可但迫于餐馆强硬要求,就支付了1元。
随后,李云致电线上购买平台告知该餐馆收取餐具费的事实,经平台沟通,餐馆承认收取餐具费但表示不予退还。后经各方调解无果,李云就将餐馆起诉到成都金牛法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餐饮业应该提供消毒的、清洁的餐具和饮具,餐馆应当承担餐具消毒费用;套餐订单详情及用餐途中均未显示使用餐具需要单独收费。我就餐时,看到餐馆提供了包装有塑料膜的消毒餐具,于是要求更换,但餐馆未予更换亦未告知使用该包装餐具需要收费。”李云表示,他认为餐馆的行为构成欺诈,“餐馆应当退还1元餐具费,并向我支付500元赔偿。”
餐馆对此辩称,餐具收费属于行业惯例,“虽然不记得是否告知你餐具需要单独收费,但餐馆内有消毒柜中的餐具供免费使用,交易时对方也是自愿支付餐具费。”
今年6月份,成都金牛法院立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金牛区某餐馆在其发布的订单详情中未明确列出餐具费,也并未证明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明确告知李云需要支付该笔餐具费或予其以选择使用免费餐具的权利,导致李云在就餐完毕付款时才得知需要支付该笔费用,因此,在双方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金牛区某餐馆无权收取该笔餐具费。
法院认为,关于李云主张的500元赔偿,金牛区某餐馆在订单详情中虽未列明需单独收取餐具费,但其在收款时列明款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金牛区某餐馆的上述行为不构成欺诈,其不应向李云支付该500元赔偿。
法官释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餐饮服务者有提供洁净、消毒的餐具、饮具的义务,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故餐饮服务者可按照相关规定自主或委托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消毒清洗,或因委托消毒服务单位产生相应成本,故现行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限制餐饮服务者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
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系消费者与商家间合意范畴内事项,商家在提供餐具时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提供给消费者选择免费的消毒餐具或一次性消毒餐具的选择权利,并在消费前明确告知消费者一次性消毒餐具需要收费及价格,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收取该笔餐具费。
法院提醒商家,经营过程中,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清晰、准确的价格信息和服务内容,包括是否提供免费餐具等,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于餐具是否收费,消费者在点餐前应明确询问。如果遇到未明码标价或强制消费的情况,消费者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李果 甘雨 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