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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涉及多地幼儿园、中学食堂

2024-05-31 09:10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编辑:魏梓濠

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委工作部署,2023年12月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卫健等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某中学食堂加工场所环境卫生不整洁案件

2024年4月11日,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华街执法中队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加工场所环境卫生不整洁(地面有水渍),地板破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包头市昆都仑区某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未穿戴干净的衣帽口罩

2024年3月4日,包头市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到包头市昆都仑区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的从业人员未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口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3、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12日,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霍林郭勒市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采购的绿然玉米面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某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3月18日,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太仆寺旗某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食堂未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该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乌海市乌达区某幼儿园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4年3月28日,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乌海市乌达区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现处于无证经营状态。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3月28日对乌海市乌达区某幼儿园予以立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乌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6、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3月26日,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烹饪间内芥末油、紫菜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卓资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立案处理,案件正在处理中。

7、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某小学在食品购进时索取的购进票据不符合要求案

2024年2月29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达拉特旗某小学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在食品购进时索取的购进票据不符合要求,现场不能提供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任命文件,现场不能提供“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佐证资料。

针对以上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达市监责改(2024)16号,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该学校食堂于7日内进行整改。

8、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某中学食堂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4月11日,锡林郭勒盟镶黄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镶黄旗某中学食堂未按规定索要和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通辽市开鲁县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2月7日,通辽市开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开鲁县某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