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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多地侵犯知名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罚款达30万元

2024-06-28 17:25来源:宁夏市场监管编辑:魏梓濠

202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解决人民群众“关键小事”,突出民生导向,以酒类产品、服饰箱包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商品为重点,依法查处了一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下10起典型案例:

案例1: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中卫市人和烟酒在线侵犯“五粮液”等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卫市人和烟酒在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等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商标注册人鉴别,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等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侵权商品经营额为4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5月,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8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中卫市亿丰源商行侵犯“五粮液”等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卫市亿丰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剑南春”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商标注册人鉴别,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剑南春”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侵权商品经营额为46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5月,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93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贺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贺兰县慕念商贸行侵犯“舍之道”等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2月,贺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依法对贺兰县慕念商贸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舍之道”等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商标注册人鉴别,当事人销售的“舍之道”“君品习酒”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权商品经营额为405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贺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贺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贺兰县仁轩便利商行侵犯“剑南春”等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2月,贺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贺兰县仁轩便利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剑南春”等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商标注册人鉴别,当事人销售的剑南春酒、贵州习酒、洋河海之蓝等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侵权商品经营额为133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贺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银川市兴庆区姝瑞副食商店侵犯“贵州习酒”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2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银川市兴庆区姝瑞副食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贵州习酒”“国台酒”“汾酒”“五粮液”等注册商标的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商标注册人鉴别,当事人销售的“贵州习酒”“国台酒”“汾酒”“五粮液”等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权商品经营额为7725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3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区分局查处吴忠市利通区亿盛商行侵犯“五粮液”等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区分局依法对吴忠市利通区亿盛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天之蓝”“舍得”“国台”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商标注册人鉴别,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天之蓝”“舍得”“国台”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侵权商品经营额为685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3月,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没款701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西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西吉县铭品鞋都鞋店侵犯“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西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西吉县铭品鞋都鞋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以注册商标“啄木鸟”品牌销售其他品牌鞋。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商品经营额为86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2024年2月,西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8: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铜峡市佳鑫汽配销售部侵犯“潍柴动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9月,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铜峡市佳鑫汽配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潍柴动力系列汽车配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商标注册人鉴别,当事人销售的潍柴动力系列汽车配件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侵权商品经营额为6710.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没款5026元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9: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银川市金凤区佰悦商行侵犯“金奖汾酒20”等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1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银川市金凤区佰悦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金奖汾酒20”“习酒窖藏1988”等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商标注册人鉴别,当事人销售的“金奖汾酒20”“习酒窖藏1988”等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侵权商品经营额为770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312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0:永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夏万福盈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悦泰海龙”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1月,永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宁夏万福盈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等产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商标注册人鉴别,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金祺舰”车用尿素尾气处理液、“邢威”防冻液等商品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侵权商品经营额为1102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永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涉案包材等、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