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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发布“铁拳”行动案例 涉及食品饮用水等

2024-05-01 11:07来源: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莹

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涉及违规认证、虚假宣传、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劣质化肥等。

某国际认证(广州)有限公司管理体系认证违法

2024年1月,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国际认证(广州)有限公司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50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认证活动中减少、遗漏《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认证程序,违法所得为6250元。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50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另查明,当事人未公开收费标准。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未依法公开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

随着“体系认证”的发展,特别是在招投标、政府采购领域上的应用,市场上申请办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数量越来越多。认证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认证活动,严格按照标准、规则要求开展认证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策划、现场审核、证书管理、监督审核等业务,确保认证过程合规、结果有效,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认证行业公信力。

广州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

2023年8月,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州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开设的美团店铺上架诊疗服务限时特价团购链接,虚构标示划线原价且未注明限时特价期限,构成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未显著标明期限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吸引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50000元。

网络经营平台价格乱象并不鲜见,部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利用不确定时限的“限时促销”、没有出处依据的“对比价格”等方式线上引流、招揽顾客,属于典型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还平台经济以公开透明的价格秩序。

海珠区某理疗馆虚假宣传

2024年1月,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珠区某理疗馆从事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现场向老年顾客介绍宣讲所售的“能量枕”为普通工业产品,但当事人宣称其拥有“调节血压”“通血管改善血液循环”“提高细胞抗氧化能力,延缓细胞衰老进程,降低体液延阻性,加速修复受损细胞”等多种疾病治疗、保健等功效,同时,当事人虚构其含有“石墨烯加上托玛琳薄层”材质,并且在量子技术尚未普遍应用于民用领域的情况下宣传“量子作用人体的好处”等夸大内容,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

本案中,当事人的目标群体主要为中老年人,当事人对涉案“遁甲能量枕”宣传具有治疗功效,并无科学依据,容易误导患病顾客进而贻误病情,损害生命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本案查处,彰显严厉打击“骗老坑老”的违法行为的鲜明态度,有效震慑和警示潜在“骗老坑老”者。

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2024年1月,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9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开展每月例行的“湿粉统一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正在装车的湿粉条产品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随后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疏于管理,为贪图生产加工的便利,部分湿粉条产品提前标注了生产日期。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66000元。

生产日期虚假标注行为违背了食品生产过程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且因与食品保质期相关联,带来一定程度危害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在突击检查中严厉打击此类虚标生产日期等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权益。

广州某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质农资

2024年3月,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州某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水稻控释掺混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4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产品质量抽检线索中反映,在监督抽查中,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水稻控释掺混肥的检验结果总养分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水稻控释掺混肥,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严重危害农民切身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此案的查办,警示生产经营主体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同时以点带面,促进辖区农资市场经营秩序规范,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肥”。

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商用燃气烧烤炉

2024年3月,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商用燃气烧烤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商用燃气烧烤炉8台、罚款8272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商用燃气烧烤炉(型号:SSKY6.4-CS85,生产日期:2023年11月)的实物质量及标识不合格,商用燃气烧烤炉(型号:SSKY5.0-CS70,生产日期:2023年11月)的实物质量不合格,产品总货值为4136元。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商用燃气烧烤炉8台,并罚款8272元。

燃气具的质量安全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常态化开展城镇燃气具及相关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对燃气具生产企业的严抓严打,保障群众安全。

广州市某厨具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燃气燃具产品

2024年2月,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州市某厨具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的“公寓炉”“双头灶”等燃气燃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7.95元、罚款8936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质量不合格燃气燃具的货值金额为4468元,违法所得为217.95元。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17.95元、罚款8936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直接威胁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

南沙区榄核某电动车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车充电器

2024年2月,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南沙区榄核某电动车行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充电器5个、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充电器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符合GB 4706.1-2005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不合格充电器5个、罚款400元。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一旦不合格,产生安全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配件质量监管,督促商家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从化江埔某电动自行车行经营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2024年2月,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从化江埔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非法加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6台非法加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为了满足顾客需要,自行改装了6台电动自行车的车后尾和座椅,其中4台还加装了车包,导致整车外观与其对应的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上显示的实物图不一致。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规没收当事人6台非法加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并罚款12000元。

本案对销售非法加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查处,既是对当事人铤而走险非法加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的震慑,也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及行车交通安全的有力保障。

广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包装饮用水

2024年2月,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为28.8元、没收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1296瓶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生产了“某某一号(包装饮用水)”1325瓶,自检5瓶,销售给检验机构24瓶,其余产品未流向市场,全部被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经抽样检验和复检,上述批次食品三氯甲烷项目不合格。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为28.8元、没收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1296瓶的行政处罚。

该案源于日常监督抽检,接到产品的不合格报告后,执法人员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迅速采取措施,使得不合格产品未流向市场。(何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