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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开原市兔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食品及 标识含有虚假内容案

2024-03-04 11:50来源: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编辑:毛云

2023年度“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助力乡村振兴”优秀案例

开原市兔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食品及标识含有虚假内容案

案例简介:

2023年2月11日,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接到了投诉举报,对“开原市兔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时发现标注净含量是500克“东北大榛子”拆开一袋发现有100克干燥剂,该袋榛子,当场称重总重503克(含干燥剂)。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3日申请立案。后来因为再次投诉,于2023年3月6日二次到当事人处检查,发现当事人无证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三款食品,事实已经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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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检查 图片来源:开原市市场监管局

当事人是一家以拼多多、美团等网络经营为主的销售公司,主要经营干果、坚果、大冷面等等预包装食品。该公司从2022年12月初开始,在无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分装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三种。

第一种生产分装的食品是“东北大榛子”。从2022年12月开始从“开原市泰鑫食品有限公司”以每斤14.5元的价格购进散装“东北大榛子”75斤,从天津采购了脱氧剂“干燥剂”每包100克。雇用一名工人开始灌装,每袋里放400克 “东北大榛子” 放一包干燥剂,生产分装出预包装食品。其食品标识信息: 产品名称:榛子、产品类型:烘炒类、配料:榛子、净含量:500克、执行标准:GB/T22165-2008、致敏原物质:含榛子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821128201109、生产日期:见包装、保质期:十个月、储存方法: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产地:辽宁省铁岭市、厂名:开原市泰鑫食品有限公司、厂址:开原市兴开街大山岗村、电话:15330955229。

截止到查处时,当事人生产分装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东北大榛子”79袋,每袋净含量500克,在拼多多电商平台链接以每件1斤、2斤、4斤不同含量进行销售。查处时已经销售29件,分别是1斤15件(每件1袋)、2斤11件(每件2袋)、4斤3件(每件4袋)合计:29件(49袋),合计49小袋,每袋销售价格是13.8元,销售收入是676.2元,库存30袋,货值金额是1090.2元。

第二种生产分装的食品是“西瓜子(五香味)”。当事人从2023年1月份开始,从天津市聚隆园坚果食品有限公司以每斤9.7元购进的散装西瓜子50斤,从天津采购了脱氧剂“干燥剂”2种,分别为每包50克,每包100克。雇用一名工人开始灌装,一种是每袋里放400克 “西瓜子”、 放一包100克干燥剂;另一种是每袋里放150克“西瓜子”、 放一包50克干燥剂进行生产分装 “西瓜子(五香味)”。 其食品标识信息:产品名称:西瓜子(五香味);配料:西瓜籽、食用盐、香辛料、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甜蜜素、食用香精;净含量:500克;(净含量:200克)、执行标准:GB/T22165;厂家:天津市聚隆园坚果食品有限公司;厂址: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大瓦头村大街西侧100米;电话024-76300599、15330955229;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812022307228  。  

当事人从2023年1月5日开始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开始销售的“西瓜子(五香味)” 是两种规格,标注净含量200克销售价格每袋8.6元,标注净含量500克销售价格是每袋13.6元。至查处时当事人生产分装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西瓜子(五香味)”  200克销售17袋,销售收入为146.2元;500克销售35袋,销售收入为476元。合计:622.2元。没有存货,既货值金额为622.2元。  

第三种生产分装的食品是“冰糖金桔”。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底通过阿里1688联系的对方,以微信联系认识广东做干果、坚果的陈姓商人,索取对方的生产许可证后就以每斤8.3元的价格采购散装“冰糖金桔”80斤。雇用一名工人开始自己灌装。其食品标识信息:产品名称:冰糖金桔;配料:金桔、白砂糖、冰糖、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日落黄;净含量:计量称重;执行标准:GB/T 10782;厂名:汕头市古香食品有限公司;厂址:汕头市澄海区隆都镇东山村坑顶片;电话:024-76300599、15330955229;许可证编号:SC11744051511015。

当事人从2022年12月1日在美团电商平台开始销售,采取是网上以搞活动,领劵就减少减20元。“冰糖金桔”分为250g以每袋6.9元价格销售20袋,销售收入是138元;500g以每袋10.9元价格销售44袋、销售收入是479.6元;1000g以每袋20.9元价格销售13装,销售收入是271.7元 ,总计销售收入889.3元,没有库存,既货值金额为:889.3元。  

当事人从2022年12月1日至查处时止,无生产许可证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三款,总计销售收入2187.7元,货值金额:2601.7                            

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所指的生产含有虚假内容标识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店里雇用一个人简单手工灌装,封口、贴标分装生产预包装食品属于家庭小作坊,其分装行为应该取得生产许可证,其行为属于《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查处的,货值金额较小,认识到自己错误,主动赔偿消费者,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同时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类从轻处罚基准“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本案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具备从轻处罚的裁量情节。

但是当事人是食品经营公司,故意生产三种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其行为较为恶劣,但是小微企业生存困难,危害后果轻微,应该在从轻幅度内中段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关于本罚则从轻处罚裁量标准即“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类从轻处罚基准,并处0.5万-1.85万元罚款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既罚款8812.3元。

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一)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虽然初次违法,但是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情况下分装生产含有预包装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时间超过一个月,其行为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关于本罚则一般处罚裁量标准既:“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既给予罚款10000元。

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同一违法行为人实施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各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适用本规则实施行政处罚;各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处罚较重的条款给予处罚,处罚条款中处罚内容相同的,按照本规则选择一个条款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此案是“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食品东北大榛子30袋;

2、没收无证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违法所得2187.7元;

3、无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罚款10000元;

4、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罚款8812.3元;

以上处罚合计人民币21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实施成果:

通过对当事人的处罚,经销商进行了立即整改,并充分认识到了作为一名食品经营者必须懂法才能不违法;只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懂法,只有懂法了才能做到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另外,近一段时间,针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减少了许多,经过此次处罚,当事人自己对厂房进行了整改和完善并申请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进一步保证了食品安全,规范了市场秩序。对推进食品安全共治,助力乡村振兴起到了积极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