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青海省、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精神,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助力疫情源头防控,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司法保护专项行动。
4月8日,该院派员赴驯养野生动物规模较大的湟中县拦隆口镇峡口村飞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实地查看,现场发现养殖未在许可范围内的蓝孔雀、黑天鹅及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黄鸭,许可范围内的灰雁、斑头雁等3000多只野生动物,同时发现有部分动物因受生存环境的影响已死亡。经了解,该养殖合作社养殖的斑头雁、灰雁等野生动物通常会发往内地供餐厅食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施行后,该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已被省、市林业和草原局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加工)利用许可证。但遗留的3000多只野生动物无法处理,继续养殖对经营者造成巨大经济压力,现有的养殖条件不利于野生动物的生存,且会导致众多保护动物的死亡。
针对以上问题,当日下午该院副检察长陈恩中一行到县林业和草原局联系沟通,商解决办法并达成共识。对驯养的野生动物进行分流,部分交至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符合放生条件的放归自然。同时对行政执法不到位等问题向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切实可行的诉前检察建议。
在专项行动中,湟中县检察院将加强与公安、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和农村等单位的联系,对本辖区野生动物驯养、栖息地、农村集贸市场等进行巡查,重点防控野生动物养殖、猎捕、交易、肉禽类检疫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形成野生动物及食品药品安全保护合力。(李维 王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