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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

2019-07-05 08:29来源: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编辑:怡人

一、总体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均提出要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015年,上海市农委印发了《关于本市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5〕373号), 经过家庭农场自愿申报、镇级初审、区县审核、市级评定、社会公示等程序,全市106个家庭农场被评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有效期至2017年底。

为了规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管理,促进本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等有关部门要求,上海市农委起草了《上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办法》(以下简称《评定办法》),共五章十四条。

二、条文释义

1.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经区农委认定的家庭农场,在经营主体、经营规模、经营管理等方面达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规定条件,经过自愿申报、镇级初核、区级审核、市级评定、社会公示等程序,由市农委发文公布的上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两年。

2.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总数。目前,经区农委认定,向市农委报备的家庭农场4516个,按照本年度全市家庭农场报备总数的2%的比例评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3.申报条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是经营主体规范、经营规模适度、经营管理先进等3方面10项。经营主体规范方面包括户籍、年龄、农业从业经验、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及相关证件、土地经营权流转等。经营规模适度方面包括:经营农田集中连片、经营面积、经营管理能力、经营收入等。经营管理先进方面包括生产和财务收支、茬口布局、绿色增产技术、农业投入品和化肥农药使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

4.注重示范引领。为鼓励本市有知识、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年轻人从事家庭农场经营,本办法对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对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的,也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支持优秀家庭农场经营者脱颖而出。

5.申报程序。本市家庭农场对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自愿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镇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材料应真实可信。

6.审核评定程序。审核评定程序包括镇级初审、区级审核、市级评定、社会公示、发文公布等5个环节。镇级农业部门负责现场核查,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区农委对镇级农业部门推荐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不超过本年度全区家庭农场报备总数2%的比例择优报市农委;市农委组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发文公布。

7.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区农委对照标准每年复查一次,若核实示范家庭农场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提出的6种情形,行文报市农委拟取消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8.扶持政策。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可优先享受相关项目、贷款担保、贷款贴息等支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