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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评估公示暂行办法》解读

2019-07-05 08:30来源: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辑:lky

一、起草背景

为有序推动全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按照《工商总局等27部门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各地区、各部门推动每年在消费相对集中的行业培育发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逐渐覆盖全国消费较为集中的主要行业和领域、重点经营场所”和《山东省工商局等28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在山东”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的“统一制定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标准,组织好第三方评估和审定工作,省级、市级、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达到2万家以上,基本覆盖主要消费领域、消费集中场所和经营性服务企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评估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基本内容

  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15种类型,并明确提出可与各行业正在进行的类似的创建活动衔接、合并,以减少重复创建。同时,还确定了示范单位基本条件和创建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评估及公示部分主要明确了省级、市级、县级示范单位基本评估及公示程序,其中从第七条到第十二条规定了从提出申请、初审、消费体验、委托评估、复审、公示等基本步骤,规定了基本程序。

激励措施部分综合考虑政府、消费者、第三方等因素,分别提出对公示对象拟定正向激励措施,以此来提升和增强被公示单位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吸引力。

动态管理与退出规定部分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公示对象的“红线”和“底线”,并确定以抽查的方式加强对公示对象的动态管理。

附则部分对申请便利化、有效期、解释权等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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