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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规定幼儿园每周向家长公示食谱

2019-07-05 08:29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编辑:影子
为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维护幼儿、幼儿园教职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近日,山东省司法厅网站发布了《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幼儿实施的保育与教育。幼儿年满三周岁,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在规划建设上,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与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分期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在首期供地并达到建设条件。

对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城镇居住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规定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分期建设的,应当将配套幼儿园安排在首期建设并同步验收。配套幼儿园未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或者不符合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按照规定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或者已建幼儿园不能满足需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补建、改建、就近新建或者通过回收、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每个乡镇、街道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幼儿园,并确定其中一所公办幼儿园为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辖区内的农村、社区公办幼儿园。 幼儿园建设不能满足入园需求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中小学闲置校舍、空置厂房、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改建为公办幼儿园。

年满三周岁的幼儿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入园,也可以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经常居住地申请入园。幼儿园因班额限制无法接收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近原则统筹协调安排入园。幼儿园班额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应当向社会公示。

入院后,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提供用餐的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充足的区域,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划定的服务范围,就近接收适龄幼儿入园。服务范围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划定。

幼儿园不得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园。在同等条件下,残疾幼儿可以优先进入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幼儿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幼儿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