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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发布2023-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4-04-26 17:20来源: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编辑:魏梓濠

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讯 2023年以来,四川省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聚焦群众关切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有力保护了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一、资阳市市场监管局成功调解“一种泡沫回收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2023年10月26日,资阳市某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向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称资阳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一种泡沫回收装置”(专利号:ZL202120030690.0)实用新型专利权。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处理,对被请求人生产现场开展现场检查,并依程序聘请技术调查官对涉案专利进行侵权鉴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执法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二、资阳市雁江区某文具用品经营部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11月17日,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雁江区某文具用品经营部销售的标识为“南孚”聚能环碱性电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送检,“南孚”注册商标持有人福建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送检样品属于假冒该公司生产“南孚”产品,侵犯该公司“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涉案“南孚”聚能环碱性电池407板,违法经营额173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侵权电池73板,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三、安岳县某乡镇超市销售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4月,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线索,安岳县某乡镇超市存在销售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岳县公安局执法人员赓即进行联合追踪调查,历时数月,掌握了配送车辆、送货单位和仓库地址等信息。7月,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集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权利人,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收网行动,经过4个小时的蹲守,在该公司仓库内发现藏匿于正品底层的“蓝月亮”洗衣液31件,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商品。另查明,该公司为获取更大利益,利用日化产品批发商的便利条件,铤而走险,将正品和侵权商品混合销售至乡镇超市,严重损害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安岳县朝阳镇某副食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2月6日,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朝阳镇某副食超市进行日常检查,对其销售的口味王®经典咖啡味槟榔干(金风玉露)10袋进行扫码验证,经产品官网验证提示为非正品,执法人员随即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扣押。后经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涉案槟榔干均为假冒该公司产品,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来源证明材料,其销售涉案“口味王®经典咖啡味”槟榔干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没收侵权商品,并予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乐至县天池镇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1月19日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反映乐至县天池镇某商行销售的“茅台内供酒”“飞天接待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飞天接待酒”3瓶,执法人员立即扣押涉嫌侵权产品并立案调查,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乐至县公安局。

经查,该店购进“茅台内供酒”共6瓶,已全部售卖,合计销售金额1680元;购进“飞天接待酒”共3瓶,售价468元/瓶,暂未售出。茅台、飞天均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授权给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经核实,本案当事人购进的“茅台内供酒”“飞天接待酒”均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且该商行也未得到“茅台”等相关商标使用权的授权。

当事人销售“茅台内供酒”“飞天接待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