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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2024-07-02 09:12来源:广安市市场监管局编辑:程伯全

近日,记者从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市民群众如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举报。

案例一: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8月31日,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热负荷和燃烧工况-干烟气中CO浓度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标准,判定抽查产品不合格。经查,抽检批次燃气灶是当事人从佛山市某公司购进了50台用于对外销售,进货价格为155元每台,销售价格为500元每台。当事人售出1台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其余49台尚未售出,涉案“家用燃气灶具”货值金额共计25000元,违法所得34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18日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49台;2.没收违法所得345元;3.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二: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院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维护医疗器械案。

2023年11月27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该院CT室内有一台在使用的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Optima CT520 ),其《技术参考手册》要求平均每年对Optima CT520扫描仪进行约3次计划维护活动,而该院现场不能提供该设备《技术参考手册》中规定的计划维护记录。此前,因当事人在2023年度的使用过程中未按照手册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计划维护并予以记录,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8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构成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维护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且在被警告后仍未改正,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武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院使用劣药案。

2023年12月5日,武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药房的药品陈列架上摆放有待使用的注射用头孢唑林钠3瓶,上述药品的标签标注有“国药准字H20184084,规格:0.5g静注/静滴,产品批号:062710805,有效期至:2023.07”的文字信息。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9日以每支6.2元的价格购进了注射用头孢唑林钠1000支。购进后在该药品的有效期内使用了997支,每支收费32元。因该医院未及时清理药品,导致该医院将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放在药房内待使用。本案货值金额96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武胜县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注射用头孢唑林钠3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前锋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案。

2024年4月7日,前锋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农资经营部的过磷酸钙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过磷酸钙的有效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GB/T20413-2017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该批次过磷酸钙3吨,购进价格为400元/吨,对外销售价格为480元/吨。因当事人保管不善,购进票据遗失,且该批次过磷酸钙为当事人零星销售,并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购进时间以及销售情况无从查证。截至立案当日当事人已将购进的3吨过磷酸钙全部对外销售。货值金额1440元,违法所得2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5月29日前锋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28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6日自行在百度网上下载了包含“小龙虾烤鱼年销量超8000万只”的广告内容后,于2024年3月7日将上述广告内容交给广告公司设计制作了宣传招牌,制作价格150元。2024年3月7日当天,当事人将该广告牌发布至其门市外上方作为门头招牌吸引顾客。当事人不能提供其店小龙虾烤鱼年销量超8000万只的相关证明文件,本案广告费用1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2024年5月27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