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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川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决定

2019-07-05 08:30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辑:lky

当事人名称:四川广播电视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000767258541Y

宗旨和业务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生产制作、交易、

播出、传输、覆盖;广告经营等。

住所:高新区世纪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安

经查,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当事人四川广播电视台与玖利中太(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签订了《康巴卫视专题栏目广告播出合同》,约定由四川广播电视台康巴藏语卫视频道发布四个商品广告。商品广告内容由玖利中太(北京)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现查明:

1、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播出了“龙舒泰精制地龙胶囊”广告节目15次。广告主要含有“地龙通血栓,打通微循环,治好血栓不再难,服用三天,患者明显感觉四肢发热,肢体僵硬明显好转,心跳有力,手脚冰冷,显著改善,服用五天,口眼歪斜,言语不清,得到缓解,胸闷气短,肢体浮肿,筋骨疼痛,手足拘挛,明显减轻…”等内容。

2、2016年9月播出了“清心沉香八味散”广告节目2次。广告主要含有“三宝汤,活心王,祖传老方,蒙古国进口原药材,睡前只喝一次药,药效持久真霸道!全面根除冠心病、心肌梗塞、肺心病、心律失常、心绞痛、心肌缺血、心力衰竭…”等内容。

3、2017年3至2017年5月播出了“八宝强肾汤(帝皇八宝五珍汤)”广告节目66次。广告主要含有“高教授成功帮助无数肾虚的男性摆脱了肾虚苦恼,做到筋骨不疼,身上有劲,不失眠,不掉发,小便通畅,很多朋友反映自己就像年轻10岁,重新找回年轻的感觉。八宝强肾汤好在两个方面,补肾快,补肾持久…”等内容。

4、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播出了“5色灵芝胶囊”广告节目22次。广告主要含有“只要用上我的五色灵芝,就一个字快,保证让你五脏代谢恢复正常,全身细胞都活起来,大病治好小病全跑…”等内容。

上述广告内容共计播放105次,当事人收取广告费用441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广告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身份、权限等情况。

二、当事人被授权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情况。

三、当事人签订的2016、2017年度广告及项目活动委托销售协议证据两份、专题栏目广告播出合同证据五份、广告费用收款凭证两份、说明四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收入方式及收费标准。

四、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视频资料及书式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具体广告内容。

五、当事人提供的玖利中太(北京)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广告代理商主体资格。

六、当事人提供的内蒙古库伦蒙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郑州韩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南京世界村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批件复印件一份、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安国市瑞盛和养生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广告主资质等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

综上所述,当事人四川广播电视台明知清心沉香八味散、5色灵芝胶囊的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的规定,仍然代理发布上述两商品广告,属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当事人四川广播电视台明知龙舒泰精制地龙胶囊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仍然代理发布上述商品广告,属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当事人四川广播电视台明知八宝强肾汤(帝皇八宝五珍汤)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仍然代理发布上述商品广告,属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2019年1月9日,我局已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四川广播电视台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广告费用44100元。

2、处罚款88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述银行缴清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执行。

缴款行:四川省建行锦城支行

户  名:四川省财政厅

帐  号:51001890836050474623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