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落实中省部署安排,履职尽责、主动出击,围绕12个重点治理品种,扎实开展排查检查,不断强化监督抽检,狠抓案件线索查办,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农业农村厅筛选了10起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成都市张某某销售腐霉利残留超标韭菜案
2021年7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新津区张某某生产的韭菜腐霉利残留超标。经调查,当事人承认销售了经检测不合格的韭菜,其行为违反了《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11月29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5元,罚款750元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通川区吕某某在蔬菜上使用毒死蜱案
2021年12月,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在对蔬菜种植户吕某某进行检查时,发现库房中有3瓶含量为30%毒死蜱农药。经调查,当事人已使用2瓶毒死蜱在蔬菜上防治虫害,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12月17日,达州市通川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资中县某家庭农场销售氯氟氰菊酯残留超标卷心菜案
2021年11月,资中县农业农村局在日常监督抽检中,发现某家庭农场准备销售的卷心菜氯氟氰菊酯残留超标。经调查,当事人施用氯氟氰菊酯后,未执行7天安全间隔期即收获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12月15日,资中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营山县某种植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超标柑橘案
2021年9月,南充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监督抽查,发现营山县某种植合作社的柑橘水胺硫磷残留超标。经营山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当事人承认销售经检测不合格的柑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10月15日,营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广元市昭化区某畜禽养殖合作社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案
2021年8月,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监督抽查,发现某畜禽养殖合作社销售的鸡蛋检出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氟苯尼考。经调查,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11月30日,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竹县某生态农业公司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案
2021年10月,达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大竹县某生态农业公司进行监督抽查,检出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氟苯尼考。经大竹县农业农村局调查,该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11月11日,大竹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涉案鸡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贡市大安区某合作社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案
2021年11月,自贡市农业农村局在大安区某合作社鸡蛋中检测出停用药物诺氟沙星。经自贡市大安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11月24日,自贡市大安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涉案鸡蛋进行无害化销毁,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仪陇县某养殖合作社在牛蛙养殖中违规使用兽药案
2021年7月,仪陇县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养殖合作社的饲料和药物存放区有拆开的桶装恩诺沙星原料药。经调查,当事人多次将该药用于牛蛙养殖,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9月8日,仪陇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隆昌市某水产养殖合作社在鲫鱼养殖中使用地西泮案
2021年7月,隆昌市农业农村局在日常监督抽检中,发现某水产养殖合作社鲫鱼检出地西泮。经调查,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8月12日,隆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简阳市某水产养殖合作社叉尾鮰检出禁用药物案
2021年8月,简阳市农业农村局在对某水产养殖合作社生产的叉尾鮰进行监督抽查中检出禁用药物孔雀石绿。经调查,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8月25日,将案件移交简阳市公安局,后不予立案退回简阳市农业农村局。9月29日,简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涉案叉尾鮰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