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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校园安全环境和未成年人保护的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4-05-31 21:01来源:南充市市场监管局编辑:程伯全

近年来,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铁拳”“春雷”执法行动,强力整治涉及校园食品安全、校园周边环境和未成年人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日前,该局就近年来查办的相关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案例一: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蓬安县锦屏镇长梁小学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体检证明从事食品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4年2月8日,蓬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蓬安县锦屏镇长梁小学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一名从业人员无法提供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现场正在进行食品加工售卖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国家规定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严格管理,是为了防止食品受到污染。为确保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校园食品行业等从业人员的监管,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

案例二: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阆中市伟宏服装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校服案

2023年11月7日,阆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阆中市伟宏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并交付仁寿县某初级中学校的校服不合格。经调查,该批校服系该初级中学定制,共640件,货值金额21390元,当事人获利4185元。不合格校服已由仁寿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阆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18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校服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学生身体健康。确保校服质量合格,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是让孩子父母乃至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放心所在。市场监管部门将切实加强校服制售行业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不合格校服流入校园。

案例三: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顺庆区状元堂教育培训学校等8家教培机构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培训时未执行政府指导价系列案

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20日,顺庆区市场监管局对全区范围内的12家“白名单”线下培训机构开展全覆盖检查发现,有4家教培机构在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培训时,违规开设“一对一”“一对多”培训班型,收费标准为每课时110元~190元不等;另有4家教培机构在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培训时,超过开设班型费用标准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为27.8元/课时、38.5元/课时等。上述8家教培机构均未按照《关于加强南充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21〕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培训费用,初步查明超政府指导价收取金额达107万元。上述8家教培机构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核查处置中。

典型意义: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茁壮成长,国家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减负。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有明确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本系列案件涉事培训机构不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直接增加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本系列案件的查处,进一步巩固了整治校外培训的成果,减轻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保障了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确保了“双减”政策要求落实到位,切实维护了教育培训市场良好的经营秩序。

案例四: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充荭浩肆餐饮有限公司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2年2月23日,顺庆区市场监管局接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移交线索,对南充荭浩肆餐饮有限公司涉嫌向未成年人售酒进行调查。经查明,2022年2月6日晚,当事人在难以判明顾客是否为未成年人时,未要求顾客出示身份证件,向该店S07座就座的6名顾客(其中3名顾客为未成年人)销售雪花纯生啤酒12瓶、芬达桶1桶(3L),收取费用168元。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饮酒,不但损害其身心健康,还可能诱发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当事人未对疑似未成年人的顾客进行身份核验直接向其售酒,与国家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政策相悖。本案对酒类生产、经营单位将起到极大的警示作用,同时也对广大家长带未成年人进入相关场所有教育意义。

案例五: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仪陇县永光乡何姐副食经营部销售无合格证、厂名、厂址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案

2024年3月5日,仪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学校周边食品、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有塑胶玩具、电能玩具萝卜刀4类53个,其产品及包装上均未发现产品合格证、“CCC”标识,部分无厂名厂址,上述玩具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68元,销售获利107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无合格证、厂名、厂址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玩具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等规定,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368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07元。

典型意义:

玩具是儿童成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消费品,对于儿童的智力发育和身心健康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023年12月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儿童智能手表等5类产品消费风险提示,特别提醒在萝卜刀选购中,需注意产品标识是否齐全,产品或包装是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本案中当事人在小学周边销售的萝卜刀玩具质量及安全性无法保证,极易对消费群体产生危害。本案的查处,对玩具的生产销售具有警示作用,维护了学校周边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了少年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护育“幼苗”健康成长。

案例六:南充市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充市帝视天时光配镜眼镜中心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在南充市高坪区仙鹤街学校周边的南充市帝视天视光配镜眼镜中心进行执法检查,该店使用的验光仪没有“检定合格”标志和计量检定证书,涉嫌未经法定机构检定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高坪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5月14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为防止青少年儿童视力受到二次伤害,对配镜行业必须加强计量技术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校园周边眼镜制配场所计量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引导眼镜制配场所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监督验光仪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定期检定、量值精准,有效维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