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将于3月28日在深圳正式启动,我市医保参保人即将用上质优价廉的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记者从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中选药品包括22种仿制药、3种原研药,价格平均降幅达到52%,最高降幅达96%。
25种药品大多为慢性病用药
去年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以全国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7个副省级城市(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的公立医疗机构作为集中采购主体(以下简称“4+7”城市),组成采购联盟,形成规模团购效应,以实现以量换价,降低药价,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去年12月,试点地区集中招采中选结果已公布,25个品种中选。其中,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有22种,原研药有3种,仿制药替代效应显现。
“中选品种正式落地实施将进一步有效减轻我市患者用药经济负担。经‘4+7’试点城市集中招采,中选品种价格大幅下降,平均降幅达52%,最高降幅达到96%。”深圳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医保局已于近期出台试点工作配套措施,从3月28日起,参保人就能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购买到质优价廉的中选药品。
据介绍,这25种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包括7类,大多为需要长期服用的慢性病用药。其中,心血管系统药物10种,全身用抗感染药物3种,神经系统药物6种,抗肿瘤药物3种,呼吸系统药物1种,消化道药物1种,肌肉骨骼系统药物1种。需要指出的是,这25种中选药品价低但质优,全部通过国家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质和使用安全性均有严格保障。
同名药品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
记者了解到,市医保、卫健委、市监局、人社局等多部门联动,全力推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落地实施。已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医疗保险相关配套措施的通知(试行)》,进一步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明确医保支付标准、激励机制、惩戒措施等,逐步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用药习惯。
根据国家要求,医保基金在原有结算模式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我市进一步明确,除原按结算办法规定的预付费用,医保基金再按带量购销合同中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并对医疗机构的预付款使用及回款作出明确要求。”该负责人介绍。
根据国家要求,对于国家集中采购品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对统筹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超出的部分全部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式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以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我市目前明确第1年参保人只需自付价差部分的20%,除去参保人自付部分外的金额纳入基本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医保政策相关规定支付;后续再逐渐提高自付比例,最终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同时,为促使参保人总体用药费用进一步下降,不大幅增加选用非中选药品的参保人经济负担,我市明确规定国家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需要进一步降低,2019年的降价幅度原则上需维持在2018年采购价与中选药品价格的价差25%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