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采购预算、规模等因素每年制定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什么是政府采购?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
三、2019年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有何变化?
答: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进一步提高,提高后的标准为: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为100万元(含),工程类项目为200万元(含)。同时,取消了2018年原有六个品目(即医疗设备、器械,教学设备,物业管理,绿地管养,土地储备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四、2019年的集采目录与2018年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有以下变化:一是取消了资产评估中介服务、公务车维修、公务印刷三类项目的预选采购;二是调整了支持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定,全面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三是根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提高相应提高预选采购项目的实施金额起点。
五、哪些项目需要公开招标?
答: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均应实施集中采购、实行公开招标。
六、哪些项目可以自行采购?
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2019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七、自行采购项目是否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如何委托?
答:可以。对于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既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在委托方式上,由采购人在我市代理机构从业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八、哪些政府采购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答: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即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但其中国际招标项目应当由具备国际招标能力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九、哪些政府采购项目由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但其中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十、哪些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
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采购人可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