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二十二部门联合下发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二十二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云工商企注字〔2018〕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2017年以来国务院部署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重要任务之一。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安排部署下,在省“多证合一”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和各成员单位的合力推动下,我省“多证合一”改革于2017年9月28日起全面实施,将涉及20个部门的32项涉企证照整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三十二证合一”,截至目前,改革各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取得阶段性成效。
2018年3月1日,为切实解决各地“多证合一”改革不平衡、不协同、不充分等问题,按照李克强总理关于“‘多证合一’改革要有名有实”的指示精神,工商总局、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人社部、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旅游局、气象局等十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4月20日下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企注〔2018〕7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推进全国“多证合一”改革模式的规范统一提出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好上述文件精神,按照国家顶层设计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工商局抓紧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在反复征询、反复磋商有关省级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二十二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送审稿)》,经5月8日省“多证合一”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暨省“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5月30日印发实施。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二十二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结合云南实际,从调整证照整合事项、规范信息采集项目、强化信息共享应用、严格实施步骤等四个方面,就深入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调整我省证照整合事项。按照国家十三部门联发《意见》关于全面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的要求,对《云南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目录》作相应调整,在我省原32项整合事项的基础上,将9项涉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企业)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同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通知》要求,因国家机构及职能调整,将原《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合并整合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调整后,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实行“四十证合一”,整合涉及22个部门的40项涉企证照整合事项。调整后的《云南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目录》详见附件。同时,按照国家顶层设计对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做到公布一批、成熟一批、整合一批。
(二)规范信息采集项目。以便利登记、利于监管、精简采集为原则规范信息采集项目,汇总形成《云南省“多证合一”工商部门登记数据共享信息表》和《云南省“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省工商局抓紧改造完善“云南工商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和开发建设“云南省‘多证合一’共享信息填报平台”。企业选择通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办理工商登记的,网上申报登记时系统自动提示一并填报共享信息;企业选择直接到登记窗口办理工商登记的,窗口工作人员履行好告知义务,告知企业及时通过网上共享信息填报平台对应涉及项目进行填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填报的共享信息及时推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对企业填报的信息加强规范管理,及时核实督促。
(三)强化信息共享应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和企业填报的共享信息按原共享方式推送至有关部门,省级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接收、认领、核实共享信息。同时,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及时公示企业整合证照事项信息。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共享信息跟进完善,加强规范管理,通过原共享方式及时向工商部门反馈整合证照事项的增加、删除信息。
(四)严格实施步骤。该部分明确了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4月—6月)、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6月底)、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7月—12月)等3个实施步骤,确保全省6月底前全面执行新的“多证合一”改革要求。
三、《通知》的落实措施
在下一阶段工作中,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抓好《通知》的具体落实,确保“多证合一”改革任务按时完成。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继续充分发挥省“多证合一”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协调各地各部门完善机制,强化落实,形成合力。同时进一步做好基层登记窗口人员、设施、经费保障,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二是加快工作进度。按照《通知》明确的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逐项明确时间节点,抢抓工作进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全省6月底前全面执行新的“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各级各部门全面执行调整后的《云南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目录》。特别是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国家顶层设计制定的“多证合一”信息化技术方案和“多证合一”信息化数据规范,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切实提供技术保障,建立完善企业信息接收、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确保数据在部门间实现顺畅传输和共享。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实行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工作新的要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把“一口办理”工作在“多证合一”改革框架下与“多证合一”改革统筹、协同推进,6月底前实现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单一窗口”填报“单一表格”,同步完成工商登记和商务备案。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对于新的“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改革政策的解读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四是强化督促检查。在2018年12月底前,省直有关部门要联合对各地“多证合一”改革工作进行督查,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问题,完善工作措施,严肃问责追责,确保改革实效。
附件
云南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整合事项目录
(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序号 |
证照事项名称 |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或备案事项) |
主管部门 |
1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民航项目)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省发展改革委 |
2 |
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
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服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省公安厅 |
3 |
公章刻制备案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变更登记 |
互联网上网服务和管理 |
|
5 |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专业服务 |
省财政厅 |
6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劳务派遣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并已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7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
8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房地产中介服务 房地产经纪服务 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9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
10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
11 |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 |
|
序号 |
证照事项名称 |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或备案事项) |
主管部门 |
12 |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 |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 |
省交通运输厅 |
13 |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
14 |
船舶代理、水路运输代理业务经营备案 |
船舶代理、水路运输代理业务 |
|
15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
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公司应有此经营范围) |
省农业厅 |
16 |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 |
|
17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
省商务厅 |
18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
|
19 |
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
|
20 |
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证书 |
二手车经销服务、二手车拍卖服务、二手车经纪服务 |
|
21 |
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登记证书 |
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场所和相关服务 |
|
22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 |
对外贸易经营(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 |
|
23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 |
注:直销产品范围:化妆品、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家用电器 |
|
24 |
从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纪;进出口经营;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 |
省文化厅 |
25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备案 |
演出场所经营 |
|
序号 |
证照事项名称 |
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或备案事项) |
主管部门 |
26 |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
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设立社应有此经营范围) |
省旅游发展委 |
27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设立社应有此经营范围) |
|
28 |
税务登记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
29 |
营业执照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省工商局 |
30 |
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
31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省质监局 |
32 |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图书出租 报纸出租 期刊出租 音像制品出租 电子出版物出租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33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类别序号+医疗器械名称,如:“01有源手术器械”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34 |
统计登记证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省统计局 |
35 |
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
粮油仓储 粮食仓储 食用油仓储 |
省粮食局 |
36 |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 |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昆明海关 |
37 |
原产地证申报企业登记表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
38 |
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
气象信息服务 |
省气象局 |
39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 |
省烟草专卖局 |
40 |
企业征信机构备案 |
无特定经营范围表述 |
人民银行 昆明中心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