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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创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优化营商环境

2020-04-02 15:53来源: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编辑:刘玮

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讯 (孙书玲 记者连待待 戴正聪)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执法监管效能,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67种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据悉,告知承诺制一般多适用于行政许可事项,在行政执法监管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尚属首创。

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就是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具体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市场监管部门不再予以查处的一种制度。

该《意见》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目前,该清单包含广告监管、商标监管、证照登记、产品质量监管、计量标准监管、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管等多个领域共计67个事项。对该67种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当事人自愿承诺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市场监管部门则不予以查处。同时,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

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具备整改条件;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意见》对实施告知承诺制提出了总体要求: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体现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原则上批评教育、承诺改正即可,实行首错免罚。倡导诚实守信。市场主体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结合其违法的其他方面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其违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实施告知承诺制将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执法监管效能,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带来积极意义。实施告知承诺制,践行宽严相济的执法方式, 是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执法监管最有效省的一项具体行动。对无主观恶意、主动及时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也是回应企业关切、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的切实举措。实施告知承诺制,强调寓普法于执法,强化普法宣传,突出批评教育,引导违法行为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自觉树立规范经营意识,是践行“放管服”,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行为能当场改正的予以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给予当事人合理的宽限期,当事人承诺在宽限期内改正的则不予处罚,体现了执法的温度,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和减少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矛盾,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有效路径。

《意见》出台后,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将抓紧推进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贯彻落实,强化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业务指导,适时组织有关培训,通过对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高质量地执行,最大程度地向市场主体释放执法的温情与善意,进一步提升执法监管效能,切实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意见》自2019 年9月15日施行。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附件: 

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67项)

序号

违法行为

法 律 依 据

1

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2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3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4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5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6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未载明审查批准文号,但已通过审查的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8

广告主违法发布广告,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关于广告监管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关于广告监管执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工商综〔2018〕10号)(十)下列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予以责令改正:

1.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发布(在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网络页面发布的须没有平台完美体育·WM链接,在其他互联网媒介发布的须没有付费搜索链接)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广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字号不突出的。

②招牌广告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10日,印刷品广告发布数量一般少于100份,互联网广告浏览量一般低于200次的。

③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基本未增加的。

9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仅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10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取得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11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3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4

经省外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到本省发布的,发布前未到本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发布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二条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15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6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条第一款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17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8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19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1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2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3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4

个体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5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7

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8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