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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19-07-05 08:30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稽查局编辑:lky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规范全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制定发布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具体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受理、办理、督查督办、评估与归档、责任与纪律和附则,另外附件中统一了包括登记、受理、不予受理、转办、延期、反馈、督查督办、归档等程序环节的13种文书。该《实施细则》主要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定义。通过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定义,明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多个地市局投诉举报机构认为定义只涉及举报,没有涉及投诉,要求对投诉予以明确,使调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原因在于市县级从业人员大部分来自工商部门,维权工作做得比较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投诉的概念理解较深。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定义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我们原则上也不组织调解。第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充分,目前只有《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中有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是损害鉴定比较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因个体差异,使用效果不一定相同,不能以“无效”为由要求赔偿。第三是协商解决的行政风险很大。某区局曾有一个达成协商解决的例子,后来投诉举报人将协商协议公布到网络上,并告到法院。因此,在讨论修改时还是照搬总局投诉举报的定义,不再拓展。二是区分职责。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和承办部门的工作职责予以明确,达到两者分工协作共同完成投诉举报工作。三是完善考核工作。专门设立评估与归档章节,明确投诉举报分析评估、归档留存工作,确定定期报告、定期通报内容以及考核制度。四是明确责任纪律。明确投诉举报人要对提供的内容负责,不得以投诉举报为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守职责、严守纪律。

同时,该《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信访事项处理工作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督查督办情形和方式。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