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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印发《宁波市现代设施农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2024-04-25 15:01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编辑:杨玉国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前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设备更新和现代设施农业发展的部署要求,加快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和农业设备更新改造,培育壮大乡村“土特产”,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构建科学、节约、高效、绿色安全、保障有力的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格局,现将《宁波市现代设施农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1日

宁波市现代设施农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的指导意见》(农计财发〔2023〕10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等《关于加快推动现代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24〕7号)精神,加快农业设备更新改造,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拓展农业生产空间,增强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能力,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宁波实际,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锚定现代农业强市建设目标,坚持特色高效、优质健康、科技引领、绿色循环发展导向,大力实施现代设施农业提升行动,扩面更新传统农业设施,强化农业科学技术装备,逐步构建布局科学、用地节约、智慧高效、绿色安全的设施农业发展新格局,为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提供有力的现代农业支撑。

到2025年,全市设施规模明显扩大,设施蔬菜产量占比达到35%、畜牧养殖规模化率达到90%、设施水产品产量占比达到62%;物质装备有效改善,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92%以上;绿色发展稳步提升,设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现代设施农业成为现代农业强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27年,现代设施农业全面升级,供给保障能力全面增强,技术装备走在全国全省前列,推动地产农产品生产更加优质高效,推动从业农民收入大幅增长,现代设施农业成为现代农业强市的重要标志。

二、支持范围和要求

现代设施农业提升行动支持范围包括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设施和提供支撑服务的公共设施,以及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直接相关的其他设施设备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目录之外的设施设备)。其中

种植设施重点支持智能连栋大棚和玻璃温室等植物工厂的新建或改建提升(包括内部相关配套设施设备)。要求连栋大棚连片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下同)以上、玻璃温室连片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畜牧设施重点支持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的集约化工厂化改建提升或达到备案标准的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要求改建提升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中生猪、牛等等大畜种养殖场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家禽、兔、羊等小畜种养殖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渔业设施重点支持稻渔综合种养、池塘标准化改造、工厂化水产养殖、近海养殖网箱提升改造和深远海养殖设施建设。渔业设施补助政策另行制定(下同)。

公共设施重点支持农产品田头冷藏保鲜设施、冷链物流节点设施和粮食烘干中心(点)的新建或改建提升。农产品田头冷藏保鲜设施要求单个项目库容在100立方米以上;粮食烘干设施和粮食烘干中心(点)建设按照机械强农有关政策执行。

农产品生产加工设施重点支持由农业经营主体投入,与提升其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能力直接相关的其他设施设备。要求项目投资额50万元以上,单项建设内容投入2万元以上。

除渔业设施外,以上支持政策实行先建后补(以收到发票时间为准,要求项目在资金申请的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发票并在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相关费用且取得设施设备),具体起始时间在市级补助资金申请通知中明确。按照成熟一批、支持一批、储备一批的要求,对项目实施滚动支持。

本《方案》所称投资额是指按“五、补助内容”核定的上年度各项投入加总之和(已享受同类资金补助得到不得重复补助),除此之外的投入不计入投资额。

三、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农创客、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设施农业建设。种植设施、渔业设施、农产品田头冷藏保鲜设施支持对象为从事农业(渔业)生产的农创客、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从事农业(渔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畜牧设施支持对象为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或达到备案标准的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农产品生产加工设施支持对象为县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三星级及以上农家乐,市级及以上数字农业工厂(未来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

四、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种植设施

连栋大棚建设标准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农用连栋钢架大棚设施技术规范DB33/T865—2022》)执行,玻璃温室建设标准参照浙江省地方标准《玻璃温室技术规范DB33/T 2514—2022》)执行。

农用连栋钢架大棚和玻璃温室。农用连栋钢架大棚和玻璃温室及相关设施投入,市财政按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土建投入,按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土地购置、流转等费用,不予补助。单类项目,市财政最高补助400万元。

(二)畜牧设施

规模畜禽养殖场集约化工厂化设施新建或改造提升。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市财政按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土建投入,按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土地购置、流转等费用,不予补助。单类项目,市财政最高补助400万元。

(三)渔业设施

重点补助稻渔综合种养、池塘标准化改造、工厂化水产养殖、近海养殖网箱提升改造和深远海养殖设施,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四)公共设施

农产品田头冷藏保鲜设施。设施设备和土建投入,市财政按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土地购置、流转等费用,不予补助。单类项目,最高补助400万元。

粮食烘干设施和粮食烘干中心(点)建设补助按照市机械强农专项资金相关标准执行。

(五)农产品生产加工设施

农产品生产加工设施。农业经营主体投入的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直接相关的其他设施设备,市财政按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土建投入,按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土地购置、流转等费用,市财政不予补助。单类项目,最高补助400万元。

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项目相关补助,参照《浙江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激励实施办法》(浙财农〔2022〕60号)执行。

五、补助内容

市级设施农业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在宁波市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各类农业设施投入。具体补助内容如下:

1.智能连栋大棚和玻璃温室的钢架、薄膜和玻璃;

2.水肥协同智慧灌溉系统设施;

3.电动窗、电动卷帘、补光灯,二氧化碳浓度、肥料和农药浓度等环境控制设施;

4.室外气象站、室内传感器、视频监控器等数据采集设施;

5.秸秆等植物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

6.内遮阳、外遮阳、风机-湿帘降温系统和增温系统设施;

7.畜禽自动饲喂饮水、机械清粪、臭气处理、废水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等设施设备;

8.疫病检测实验室、兽医室、药房、消毒防疫、检测等及相关辅助设施设备;

9.养殖笼、孵化机、环境监测、照明、降温增温施、清洗消毒等畜禽养殖其他设施设备;奶厅、挤奶、储运等设施设备,智能项圈、记步定位、自动计量等物联设备;

10.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

11.数字化管理智能改造相关设施设备;

12.畜禽屠宰相关设施设备;

13.恒温库(高温库)、冷藏库(中温库)、低温库(冷冻库)、气调库(具备气体调节功能的冷库)、预冷库(具备快速预冷功能的冷库)、通风库等,重点建设内容包括制冷机、保温层、保温门、电源、基础结构、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专用预冷设施等;

14.符合《道路运输、食品与生物制品冷藏车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 29753-2013)的A到H级冷藏车;

15.农产品生产、初加工、精深加工、副产物利用等设备设施、流水线;

16.农产品分级、清洗、筛选、包装设施;

17.农产品及原材料检验检测设备;

18.生产车间内部用于农产品生产搬运的叉车、铲车、输送机、码垛机、装卸机、传送带、输送装置、托盘搬运、升降、货梯等搬运移动设备;

19.生产区域内的燃气、锅炉、天然气管道、生产加工用水的供水管道等;

20.中央厨房、预制菜肴等设备;

21.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发电机、变压器、配电柜、备用电源等;

22.农产品生产加工精密智控、工业机器人等自动化、智能化设施;

23.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信息采集、监测、采样设施;

24.设计研发、仿真分析、业务管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等软件(不包括行政、办公软件),用于平台研发的工具软件和中间件产品,平台验证和运营所需的软件等;

25.通风、排湿、烘干烘烤、立体货架、称重、计量等辅助设施;

26.贴标、喷码、灌装等设备;

27.非一次性的农产品及原材料贮存设备;

28.消杀、喷淋、探测等农产品防疫消毒检测等设备;

29.仓库、培养室等室内空间用于原材料、农产品、耗材的空调、风机、冷水机、冷却机、恒温机等各类降温设备;

30.生态节能环保设施;

31.其他不在农机补贴目录内的相关农机具;

32.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设施设备;

33.与上述设施设备投入直接相关的必需的土建投入。

可以享受国家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机具,按农机购机与应用补贴政策执行;已经享受其他项目补助的项目不列入补助内容;二手购置的设施设备原则上不列入补助内容。市级资金补助内容原则上不包括以下内容:

1.易耗品;

2.生产原材料;

3.车间厂房、办公楼、装修、房屋配套附属设施;

4.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其他相关办公设备及办公耗材;

5.乘用车、普通货车、拖车、推车、翻斗车、吊车、挖机及其他特种车辆;

6.工作生活用空调、乘用电梯;

7.车间及厂区道路;

8.绿化;

9.宿舍、仓库、生产管理用房等配套用房;

10.工作生活照明、生活用电力基础设施;

11.通讯设备、通信基础设施;

12.休闲旅游基础设施及与农业产业关联不大的配套设施(凉亭、座椅、棚架、停车场、客床等);

13.单独的安装或人工费用;

14.其他与农业无关或非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设施。

六、资金来源

现代设施农业发展资金在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支持种植设施、畜牧设施、农产品田头冷藏保鲜设施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直接相关的其他设施等项目新建或改建提升。渔业设施支持资金在中央成品油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安排,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粮食烘干设施和粮食烘干中心(点)建设支持资金在在机械强农资金中安排,按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区(县、市)进行资金配套,对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补助。

七、申报材料

主体申请现代设施农业发展补助资金需要向县级报送以下材料:

1.设施农业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汇总表、宁波市现代设施农业市级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情况小结(主要包括主体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实施及管理情况、项目效益等);

3.合同、发票等相关能够证明实际投资和支出的佐证材料;

4.第三方审计报告;

5.项目相关照片;

5.营业执照、申报资格证明;

6.各区(县、市)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工作流程

(一)申报组织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方案要求印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按照不同设施类型,分别制订宁波市现代设施农业市级补助资金申请表,明确申报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渔业局)根据市级通知做好申报组织工作。

(二)主体申请

符合条件的主体填报宁波市现代设施农业市级补助资金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渔业局)正式提交申报资料等。实施主体要对台账资料的内容进行汇总,并按照实施内容分门别类按要求的次序装订成册,以便查验,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自行调整材料要求。实施主体对实施方案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县级审查

区(县、市)对收到的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是对主体资格、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政策范围和项目投资额等进行核验,可以统一组织第三方审计核验或要求主体进行第三方审计。县级审查可以以补助申请表为准,或另行制订项目补助核验表或细则。申报内容明显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被查实存在重复补助、严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不予以补助。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渔业局)商财政局后,确定拟申报市级补助对象,在每年1月底之前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上报上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补助清单和主体的补助资金申请表。

(四)市级审查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申请表及补助清单进行形式审查,根据财政资金预算、项目投资、实施主体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确定确定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并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五)资金拨付

根据各地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预算情况,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分批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到区(县、市),区(县、市)在收到市级资金后拨付补助到主体,不得截留和挪用。

(六)监督检查

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主体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宁波市级采取随机抽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做好对资金和补助的检查抽查。

九、市级部门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实施现代设施农业提升行动,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设施农业重点项目审核与补助相关工作。其中产业发展与市场信息处承担市级设施农业重点项目审核与补助统筹协调职责,并具体牵头田头冷藏保鲜设施类、农产品生产加工设施类补助的组织与审核;种植业和种业管理处牵头种植设施类补助的组织与审核;畜牧兽医处牵头畜牧设施类补助的组织与审核;渔业渔政渔港管理处牵头渔业设施类项目的组织与审核;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牵头粮食烘干中心(点)类项目的组织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