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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

2019-07-05 08:29来源:北京市农业农村部编辑:李玉堂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使山区农民免受地质灾害和洪水威胁,解决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生产生活面临的困难,改善山区农民居住条件,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现就实施新一轮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搬迁范围和时限(一)搬迁范围。以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数据和7个山区县调查统计结果为主要依据,搬迁范围确定为: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受洪水威胁地区及饮水困难、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经初步统计,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共涉及7个山区县、60个乡镇、399个行政村、35089户、74458人。其中,地质灾害易发区10838户、25681人,受洪水威胁地区14460户、29008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9791户、19769人。
(二)搬迁时限。为期5年,即2013—2017年。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分清轻重缓急。把握工作节奏,合理安排搬迁时序,分期分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
(二)坚持政府主导,尊重农民主体地位。通过组织领导、政策引导、宣传动员,保证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扎实、有序、稳步推进。要充分尊重搬迁农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依法自愿、公开公正,严格履行民主程序。
(三)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鼓励区县根据不同村庄、不同人群的实际情况探索多种搬迁方式。既可以集中建设新村,也支持农民按照意愿自由分散搬迁。
(四)坚持“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要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农村集体产业发展。要按照不改变原有土地、山场承包关系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妥善解决好搬迁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就业问题。农民搬迁后,除必须保留的古民居、古文化遗迹外,原址土地必须进行复垦或生态修复。
三、政策措施(一)资金聚焦、多方投入。采取政府补贴一部分、部门集成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农民自筹一部分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筹措资金。市级财政按搬迁农民每人1.8万元的标准,对农民建房给予直接补助;按搬迁农户每户4万元的标准,对集中建设新村的基础设施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区县政府统筹安排。区县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在市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安排相应配套资金,确保搬迁工作按计划完成。市、区县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联动、政策集成、资金聚焦、资源整合”的工作机制,统筹使用项目资金,集中支持新村交通、水利、林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进行土地整理,发展农村集体产业。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支援和公益捐助活动,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有效途径。
(二)科学规划、促进发展。要对新村村址进行地质灾害和水资源、水环境论证评价,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新村选址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农民安全和长远生计问题。山区农民搬迁工程要与除险加固、应急避险工程相衔接。新村农民住宅要符合抗震节能要求。新村建设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积极盘活存量,严格控制增量,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在综合平衡所在区县各项规划用地指标的前提下,可结合规划调整、土地复垦及置换等政策,解决新村建设用地指标问题,市国土、规划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指导。区县政府要组织做好集中建设新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重点扶持农村集体产业发展,大力培育特色产业,促进山区搬迁农民增收、致富。
(三)监测预警、工程避险。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相关区县政府要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对短期内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降低隐患点威胁程度,同时规划建设临时避险场所和设施。
四、组织领导(一)加强领导、分级负责。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区县政府是实施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实行区县政府“一把手”负责制,由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主管负责人直接抓。相关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进一步明确搬迁范围、搬迁对象、搬迁方式、补助资金、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产业项目和农民培训计划等,切实做好集中建设新村规划选址和工程建设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要认真制定本地区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切实保护山区农民承包地、宅基地等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户籍、子女入学、集体资产及林权等方面问题。市政府与区县政府、区县政府与乡镇政府分别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靠群众、规范程序。实施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变“要我搬”为“我要搬”。要严格履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农民申请、实地勘查、公示复核、签订合同等程序,逐户建立搬迁农户档案,留存文字、图片、图像资料,周密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
(三)创新方式、加强管理。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是一项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在规划调整、土地置换、用地指标、资金平衡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工程顺利实施。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工程项目的前期费及管理费,参照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取费标准执行,由区县财政部门核定安排。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各项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