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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福建省工商局竞争执法处处长沈萍

2019-07-05 08:30来源: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辑:lky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福建工商红盾网“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邀请的访谈嘉宾是福建省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的沈萍处长,沈处长将围绕“认真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优化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这一话题与大家进行交流,在访谈过程中,我们欢迎广大网友提问。您好,沈处长!

沈萍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们,大家好!很高兴来到“在线访谈”栏目和大家就贯彻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话题进行探讨交流,希望大家多提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更好地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水平。

主持人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该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修订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沈萍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起步阶段制定并实施的竞争法律。自1993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我省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和查处了大量仿冒、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限制竞争、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不懈努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新的业态、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近年来出现了许多新的市场竞争的方式和手段,实施了24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些条文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变化和新发展。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顺应时代的发展需要,立足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考虑近年来市场竞争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及竞争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力图积极应对,集中力量解决重点和热点问题。新法的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主持人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竞争公平有序。这次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方面,有哪些特点呢?

沈萍

与1993年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总体上看,此次新法主要有三个特点:特点一:明晰执法重点,着力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性。具体表现在:一是合理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加强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范。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增加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并且对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删除了“营利性”要求,解决了以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的争议。根据新法,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二是理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保持法律协调一致。首先是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涉及公有企业排除竞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倾销和搭售相应的条款。因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后出台的《反垄断法》已有专门条款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规定,且更全面具体。其次是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因为《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且对招标投标的规定更为全面具体,故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涉及招标投标的相关条款。再次是删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由《商标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的相关条款。特点二:针对突出问题,明确规定了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近年来的市场竞争状况及竞争执法实践,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即:1.澄清了混淆行为的概念,扩展了混淆行为的内涵。2.合理界定商业贿赂行为,厘清了商业贿赂与正常市场竞争行为的界限。3.细化了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增加禁止“组织虚假交易”的内容。4.完善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力度。5.规定了有奖销售的信息应该明确、不影响兑奖,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6.规定了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7.新增对互联网领域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特点三:强化法律责任,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加重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增加了行政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等措施。同时对这些措施的行使程序作了一些限定。如执法机关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检查时,要有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才能采取相应措施;对其中的查封扣押和查询银行账户规定则更严格,要经市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批准。第二,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拒绝、妨碍调查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强化了调查权的强制性。二是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鉴于信用在市场竞争中的特殊重要作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违法行为人纳入信用惩戒范畴,即将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信用惩戒成为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之外的第四类法律责任。同时新法还创设了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用到商标和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法律责任中。三是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关于行政责任约束的规定,在民事责任上明确了民事责任、民事赔偿的计算方法,同时还确定了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一个人因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处罚款罚金,而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要优先支付民事赔偿,以此体现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

主持人

你刚才说到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突出问题,规定了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具体说说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危害性,以及所采取的相应对策?

沈萍

好的。我们以“混淆行为”为例来看其危害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多通过自身努力,提高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增加影响力和美誉度,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但是现实中,不乏有经营者想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不劳而获,即通过仿冒他人标识、他人商品标识等,引人将自己的商品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以借用他人、他人商品的影响力、美誉度提高自己、自己的商品的市场竞争力。例如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或者将他人已经使用的包装装潢申请为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非法取得市场竞争中的利益和好处。这是近年来很常见的一种混淆行为,这种混淆行为既损害了被混淆对象的合法权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竞争法律所重点规制的内容。此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澄清了混淆行为的概念,扩展了混淆行为的内涵,对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商业活动的其他标识的混淆行为均进行了规定,并对这种权利冲突造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作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增加了制止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创造性地规定了运用社会信用系统促使行为人主动改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注册的条款,切实加大了对仿冒混淆行为的执法力度。

主持人

从市场上消费者反映的情况我们发现,虚假宣传也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有没有制定更为有力的应对措施呢?

沈萍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公民道德的一个基本规范。在市场经济中,商品信誉和商业形象是重要的竞争优势,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因素是消费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在经营活动中,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都应当如实表述,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都应当通过改进商品和服务的性价比、诚实经营来获得。如果对上述要素采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也是对其他诚实守信经营者的损害,尤其是在网络经营和网络购物日益发达的今天,诚信经营更为重要。虚假宣传扭曲了经营者在质量、服务、价格、品牌的市场竞争,破坏了社会基本的诚实守信的原则,影响了诚信的商业氛围和公平正义的市场环境,容易导致市场机制的失灵,是一种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市场环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次新法主要是在三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删除了关于禁止虚假广告的内容,因为《广告法》对此已经作了专门规定。二是针对电子商务领域通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问题,特别强调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三是明确了虚假宣传的形式是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结果是欺骗、误导消费者。这样的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更有针对性地对实践中的虚假宣传情形作出规制。与1993年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较,此次新法除了规定要查处对经营者自己产品的虚假宣传,还要查处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假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规制更全面,更有力。此外,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与虚假宣传行为相关联的“商业诋毁”行为也作了调整,将原来的“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修改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这一修改将可能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真实的信息也一并纳入,并且更适应已经高度普及的互联网条件。新法也严格规定了商业诋毁的适用主体必须是“竞争对手”,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有类似,主要是两者的内容都有虚假信息;不同的是,虚假宣传是宣传自己的产品,商业诋毁其宣传可能针对其他人的产品或竞争对手的产品。对竞争对手商誉的诋毁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及对诚实守信经营者的损害。

主持人

近年来,网络经济突飞猛进,发展迅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领域有哪些表现呢?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来反映网络时代的新变化,如何呼应网络经济的新要求和新挑战呢?

沈萍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网络领域涉及不正当竞争的纠纷不断出现。此次修法积极回应了网络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专门增加了针对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当前,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比如,利用网络实施混淆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只是因为网络领域的特点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二是互联网领域所特有的,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的主要特点是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从事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对于第一种情况,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已积累了一定的执法经验。但第二种情况是执法的新领域,也是新挑战。

主持人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给我们进一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带来了新的希望,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贯彻新反法方面有哪些思路和举措?

沈萍

首要的是要扎实做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去年11月21日,我局已在第一时间邀请了总局专家来我省讲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今年我们将继续举办全省性的培训班,将新法培训与基层执法实际紧密结合,切实提高全系统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我们还将按照总局《关于积极开展宣传贯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要加大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加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题研讨,加强案件分析和交流。通过广泛宣传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让消费者和经营者了解法律内容、增强法律意识、增强维权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次是深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以贯彻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契机,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认真开展专项行动,查办一批严重影响竞争秩序、侵害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3月28日,我局已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八闽红盾出击”专项行动的通知》,部署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目前,各地正在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再次是继续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我局将在以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能,建立健全审查机制和程序,明确审查标准,强化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同时,要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并做好我局新制定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网友清风

处长好,我们消费者发现商家在“有奖销售”活动中弄虚作假,应该如何维权?

沈萍

消费者如果发现商家在“有奖销售”活动中弄虚作假,首先要及时搜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商家活动海报、现场抽奖规则、购买商品的单据及缴款凭证、商家公布的获奖名单与兑奖情况等;其次要拨打12315进行举报,并根据执法人员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需要到场协助调查。执法人员会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商家开展的有奖销售活动是否违法、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节,进行认定。如果商家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商家进行处罚,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网友旭日

您好,我是一个公司负责人,我公司在互联网上宣传公司产品,但在网络上搜索我公司的相关产品时经常会跳出其他公司同类产品的宣传链接,我公司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沈萍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即第十二条,这个条款可以说是新法的一个亮点。你说的这种行为就是其中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经营者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遇到这种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可以向涉嫌违法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如果该经营者确实存在该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主持人

非常感谢沈处长今天就贯彻落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话题和网民朋友们交流。因为时间关系,本期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网民朋友们的参与,再见!

沈萍

10:39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