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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2019-07-05 08:30来源:湖北省农业农村部编辑:李玉堂
各市、州、县(区)农业局(委):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57号)精神,强化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经营管理,强力推行农药销售处方制,根据《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

2016年7月26日

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经营管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根据《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核发《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必须明确载明农药经营范围,严格控制限制销售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数量。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第四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1名具备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或者经县级以上农药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防护器具。从事农药批发的,应有不少于20平方米办公场所,40平方米的仓储场地;从事农药零售的,应有不少于10平方米的店面,10平方米的仓储场地。仓储场地应有防泄漏、防火、防盗、通风设施。

申请限制销售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许可的,门市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远离生活、水源和商业集中区,近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

(三)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办理《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农药经营人员上岗资格证明。

(三)农药经营场地、仓储设施和其它资料证明。

(四)农药购销台账、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许可证》由湖北省农业厅统一印制,设正、副本,有效期为5年。实行一个经营门店一个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转让和涂改。

第七条 对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用法、用量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实行痕迹化管理,推行农药销售处方制。农药销售时,农药经销商除按照要求建立台账外,还应向购买者开具处方单。不得误导购买者超范围、超标准购买和使用农药。

第八条《许可证》期满后,农药经营者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许可事项有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许可证》的管理,对发证情况建档造册,每年定期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药管理机构报送发证情况。

第十条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而经营农药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秉公执法、热情服务、严格把关,切实做好《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第十二条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