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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公告

2019-07-05 08:30来源: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辑:小可

近期,市场上部分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保健”产品过程中,捏造事实、以次充好,夸大产品用途及效果,制作虚假宣传广告欺骗消费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通过不正当的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病弱等人群,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十三个部门工作部署,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辽宁省通信管理局、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中医药管理局)、辽宁省广播电视局、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一个部门成立辽宁省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专项工作组,自2019年1月8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100天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

一、整治目标

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集中查办、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保健”市场乱象,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行业及领域

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食品(保健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日用消费品;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日用家电;玉石器等穿戴用品;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等。

(二)重点场所及地区

存在会议营销活动的宾馆酒店;容易发生“保健”市场推销活动的社区、公园、广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对象主要为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

(三)重点行为

虚假宣传、组织虚假宣传行为;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价格违法行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方式

“百日行动”开展期间,将通过建立落实联动宣传机制、情况通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会商沟通机制、明查暗访机制、联合惩戒机制、行刑衔接机制,组织开展执法专项检查,对重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集中约谈、行政指导,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形成“百日行动”的震慑力,达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全省广大“保健”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自觉纠正存在的违法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和消费者加强社会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