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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2019-07-05 08:30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编辑:lily

执法责任制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实施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法律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具有极端重要性。

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法律制度,是20世纪90年代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民主和法制发展的产物。最早由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政府、陕西省富平县政府、甘肃敦煌市政府率先提出并尝试建立。当时的称谓各不相同,有的称为“目标责任制”,有的称为“百分考核制”,有的就叫“执法责任制’。1993年国务院法制局召开“全国执法监督工作研讨会”,专门总结各地执法责任制工作经验,其中浙江省湖州市和辽宁省辽阳市实行执法责任制的经验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局的肯定。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考评责任制。”200579日国务院办公厅“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定,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从而推进依法行政”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义、行政执法职责的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的建立健全、责任的落实以及组织领导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重大问题作出了统领性的规定,是目前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最高依据。现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己在我国普遍建立,并呈迅猛发展之势。

笔者对2013年以来全省工商机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了梳理,多年来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坚持把依法行政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生命线”,紧紧围绕“工商法治建设”,大力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效能,树立了新时期工商机关良好的形象。

一、转变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倡导“人性化”执法

一是积极探索以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和企业随机抽查为重点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双随机”抽查机制是全省各级工商部门积极探索推广的一种新型监管模式,一方面,“双随机”抽查更公平公正,有效防止了“任性监管”“人情监管”;另一方面,“双随机”抽查打破了过去监管模式,监管人员与监管对象的监管关系,有效防止了“任性”检查情况的发生。同时,“双随机”检查人员综合素质提升更快,监管理念更新更及时。

二是注重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非强制手段作用,把处罚和指导、服务结合起来,指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2016年省局修订了《行政告诫办法》,对违法情节轻微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积极推行说理式处罚、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人性化执法方式。

三是强服务,用服务意识主导执法为民工作机制建设。近几年,全省工商管理工作由传统的“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倡导“人性化”执法。在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中,全省工商系统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建立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群众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公务行为,杜绝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等现象发生,同时以问题为导向,切实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问题,建立清正廉洁高效的办事环境,加强营商环境软实力的建设。

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落实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一是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落实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和备案制度。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工作的部署,结合系统实际,20162月省局制定下发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工商系统法制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6]11号)。规定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过本级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15日内,应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是严格执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辽工商发﹝201615号),全省各级工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市场主体开展例行检查,应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除依法抽查外,工商部门不再对市场主体进行日常检查。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随机抽查应于本部门门户网站依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工作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更新。开展随机抽查,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三是按照《辽宁省涉企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辽依法办发〔20171号)的要求,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按要求编制年度涉企执法检查计划。省本级2018年度3项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省政府审批后,已在省局红盾网站公布。

三、统一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印发了《关于换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明电〔201442号),组织全省工商系统进行执法证换发,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以行政执法证件更换为契机,全省工商系统干部由所在市局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及格率均达到100%

二是结合新综合业务系统升级,优化、细化权力运行事项的业务流程,实现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坚持网上办案制度,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严格案件查办、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各项执法程序规定,细化标准,提高操作性和规范化水平。针对县区“三合一”,2017年省局起草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辽政法发〔201719号),完成了案件子系统的调整,确保基层的质监、食药监类型案件也可在网上运行;对案件子系统关联的法律法规数据库及时组织进行动态更新维护;强力推进案件的全流程网上运行,对不在网上运行的案件不予法制审查。因应工商体制变化,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法律法规新的变化,及时调整业务规范内容,进一步明确业务标准和执法程序。

三是在2008年基准上,2017年省局出台了《关于修订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辽工商发〔201762号),并在网上进行公示。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裁量权,坚持过罚相当,建立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裁量标准制度;统一标准,公平执法,同一地区、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应作基本相同的处罚,许可、强制、奖惩等应当标准统一。同时加强了处罚决定书中对处罚裁量幅度进行说理。

四、编制服务事项清单,落实权责清单动态管理。

一是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应的原则先后通过权力运行手册和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各级工商单位梳理确认了本级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清单。目前已经实现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每年均进行动态调整更新,修改完善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流程图,制作了涉企检查流程图,在红盾网公示。

二是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按照编办关于印发《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规范》和《省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编制规范》的通知(辽审改办发〔20171号)的要求,完成了编制系统服务事项清单工作,共11项。其中行政许可8项,行政确认3项。

(作者:省工商局法制处    田耕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