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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节间畜禽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9-07-05 08:29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编辑:李玉堂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

春节将至,畜禽屠宰生产及肉品消费进入旺季。为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严格控制非洲猪瘟通过屠宰环节传播蔓延,现将近期畜禽屠宰监管工要求如下:

一、加强畜禽屠宰企业监管

各级畜禽屠宰监管部门春节前对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检查重点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畜禽进厂检验

畜禽屠宰企业查证验物,查验入场畜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标识。对于不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动物标识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相符合的畜禽一律不得进厂。认真了解畜禽运输过程的有关情况,观察入场畜禽临床表现。屠宰企业要与养殖单位及经纪人签订合同,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

(二)清洗消毒工作

畜禽运输车辆入厂,要从污道进入,必须通过消毒池进行消毒处理,卸载后要对运输车辆及时冲洗消毒。生产过程中,要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刀具消毒;每日生产结束后,要对地面、设备及相关器具进行清洗消毒。

(三)畜禽待宰期间观察

严格落实生猪、牛、羊入场后静养12小时管理制度。静养期间不得喂料,宰前3小时停止饮水。认真观察静养期间畜禽表现,对于不符合屠宰条件的畜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猪牛羊静养12小时,可以有效遏制场外注水违法行为,驻场官方兽医要将静养时间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对于静养期达不到要求的,不出具准宰证。

(四)肉品检验工作

检查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肉品检验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于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产品,绝不允许出厂。出厂产品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肉品检验合格证及其他标识。认真做好肉品及其副产品流向记录。

(五)无害化处理工作

对于病死畜禽、有毒腺体、变性淋巴结、不可食用产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且填写无害化处理记录。严防不法分子将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有毒腺体、变性淋巴结作为生产地沟油的原料。

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农历岁末,往往是私屠滥宰高发时期。尤其是目前受非洲猪瘟影响,生猪压栏现象普遍存在且价格低迷,更容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屠宰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市场监督、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环节违法犯罪行为。

(一)排查未取得屠宰资质企业

由于多种原因,某些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屠宰能力,但是尚未获得定点屠宰资质,这类企业从事屠宰生产经营活动属于犯罪行为。各级畜禽屠宰管理部门要保持高度的警觉性,重点检查该类企业,并严格执行《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排除各种干扰因素,从保障肉品安全,保障自身安全角度看待问题,依法行政。

(二)排查小作坊和和黑窝点

加强传统屠宰村、肉品加工集中区域、城乡结合部的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屠宰病死畜禽和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严厉打击注水注入其他物质违法行为

各级畜牧兽医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近年来出现的通过注射针剂诱导猪牛羊主动饮水而达到增加体重的犯罪行为,加强对外承包企业、屠宰量迅速增加企业、产品外销企业的监管。加强驻厂官方兽医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屠宰检疫和出证工作。

三、加强非洲猪瘟的防控工作

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119号公告,坚决防止非洲猪瘟通过屠宰环节扩散蔓延,切实保障生猪养殖和屠宰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生猪屠宰企业自检非洲猪瘟

生猪屠宰企业按批屠宰生猪,在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对每批暂储血液进行检验,经检测为阴性的方可出厂销售。在待宰圈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同一待宰圈生猪上线屠宰;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同批生猪方可继续上线屠宰。

(二)合理处置疫情

企业自检发现非洲猪瘟病毒呈阳性的,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构检测。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企业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对于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48小时后,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屠宰企业的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督促指导畜禽屠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切实做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