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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4-07-01 11:33来源: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编辑:惠庆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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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讯(记者陈茜) 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市场交易等领域违法行为,现挑选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榆林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液化天然气LNG)充装活动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案情摘要:2024年1月3日,执法人员对榆林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液化天然气(LNG)的充装活动,无法提供液化天然气(LNG)的充装许可,安全监察人员立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立即停止从事液化天然气(LNG)的充装活动。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液化天然气LNG)充装许可的情况下,从2023年10月21日至2024年2月27日累计充装销售液化天然气(LNG)198.84吨,营业金额937858.40元,扣除税后合计金额860420.54元,成本金额为883483.79元,无违法所得。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液化天然气LNG)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取缔;2。罚款150000元。

二、神木市某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案情摘要:2023年9月19日,接到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书,对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商品丙丁烷混合物)液化石油气进行监督抽检,经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3日从宁夏宁鲁石化有限公司购进实际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9日的液化石油气24.14吨,每吨进价3950元,成本价95353元。至检查时已全部售完,售价为10元/kg,货值金额241400元,因距县城远,每吨返点2200元,实际售价为7800元/吨,违法所得92939元。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2939元;2。处以货值金额241400元1倍的罚款241400元,罚没款合计334339元。

三、神木市某某五金机电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神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案情摘要:2023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收到“大艺”商标所有权人江苏大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专员的举报书,举报当事人神木市某某五金机电经销部在售的标有“大艺”商标的电动工具商品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大艺”商标的电动工具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标商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供应商进货证明材料。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相关侵权商品共计4件,货值920元,无违法所得。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罚款1000元。

四、神木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神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案情摘要: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调阅了该公司《某某认购协议书》,该认购协议书中有以下内容:第一条,乙方(买受人)签署认购协议书时,乙方须向甲方(神木城投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选房源房款(¥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第三条,第一款一次性付款:乙方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乙方所交预付款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第四条,按揭贷款方式,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乙方所交购房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扣除不予退还。第五条,甲方出现违约的情况,甲方全额返还乙方所交预付款,并按银行活期利率向乙方支付所交购房款利息。第九条,本协议书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经查,神木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某某认购协议书》中有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构成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五、府谷县某某生活超市经营标签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府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案情摘要:2023年11月1日我单位收到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府谷县某某生活超市经营的羊肉卷检验报告 (NO。ZL2023(JW)-2KD-0047,)检出猪源性成分,检验结论为标签项目不合格;肥牛肉片检验报告(NO。ZL2023(JW)-2KD-0046)检出猪源性成分;检验结论为标签项目不合格,上述两种肉的标签项目均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该批次肥牛肉片(500g) 为当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从山西鸿财润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 96盒,购进单价为18元/盒,售价39.8元/盒。该批次羊肉卷(500g)为当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从山西鸿财润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96盒,进价18元/盒,售价39.8元/盒。现场检查上述两种商品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7641.6元,违法所得7641.6元。当事人经营标签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事实成立;2。肥牛肉片(500g)、羊肉卷(500g) 两种商品均检出猪源性成分,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事实成立。3。现场检查时无法提供进货台账和有效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成立。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构成经营标签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构成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7641.6元2。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641.6元;3。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7641.6元的行政处罚。

六、神木市某某润滑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案(神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案情摘要:2024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在神木市某某润滑油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检查中发现:1。长城FD-2(9KG)8桶、长城L-HM68液压油(16KG)2桶、长城8号液力传动油(16KG)4桶、长城85W-90GL5车辆齿轮油2桶,涉嫌侵犯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2。销售的MOBIL润滑脂(15KG)14桶,涉嫌侵犯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涉嫌商标侵权的1。长城FD-2(9KG)8桶、长城L-HM68液压油(16KG)2桶、长城8号液力传动油(16KG)4桶、长城85W-90GL5车辆齿轮油2桶;2。销售的MOBIL润滑脂(15KG)14桶。当事人无法提供个人交易凭证,无售卖方信息,来源不明,上述润滑油在查获前尚未售出,故认定货值金额为3392元,无违法所得。

调查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长城FD-2(9KG)8桶、长城L-HM68液压油(16KG)2桶、长城8号液力传动油(16KG)4桶、长城85W-90GL5车辆齿轮油2桶、销售的MOBIL润滑脂(15KG)14桶;2。处以货值金额3392元1.5倍的罚款50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