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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布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6件典型案例

2024-07-01 13:10来源:东北新闻网百家号编辑:魏梓濠

2024年,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行业,部署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6月24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6件典型案例。

案例1 关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线缆案

2024年1月,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关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线缆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 240.1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3月至6月,先后分4次从河北省廊坊市某电线厂购进假冒“津成”“通源”两种品牌电线,并进行销售,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当事人至案发时违法经营额共计68.6万余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违法当事人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电线电缆并流入市场销售,在使用中存在很大的质量风险和安全隐患,危害极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依法履职,牢固树立“民生无小事”意识,着力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净化电线行业的市场环境,维护了相关品牌的声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2 鞍山市台安县远征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案

2023年11月,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台安县远征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合计16.3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2020年4月,当事人在未核实油品来源的情况下私下购入0#车用柴油12.1吨,并全部销售。该批次车用柴油经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该批车用柴油销售金额5.44万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成品油类商品质量与国民经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关系到行车安全、人身安全。消费者在使用不合格成品油后,易对汽车发动机造成损伤,增加油耗,造成大气污染。市场部门通过该案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对成品油经营行业起到了规范、警示和震慑作用,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3 刘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4月,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7.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购入带有“Moncler”“The North Face”(图形)标识的羽绒服200件、裤子47件,并在其档口销售,货值金额7.7万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保护商标专用权执法力度,既保护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也有助于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案例4 齐某夸大其经营商品性能、功效虚假宣传案

2024年2月,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齐某夸大其经营商品性能、功效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齐某在其经营的某优选超市通过以团购鸡蛋,发放鸡蛋挂面等物品的方式吸引老人来店,对到店的老人播放“康达养生堂”节目视频进行会销,其中主要以郝某(购买者称郝院长)讲述各种草药功效,示意消费者“雪莲虫草精”中含有这种成分,并列举患者病历写着“喝了‘雪莲虫草精’对相关疾病具有相关疗效”,同时以李某为主,通过线下一系列购福利卡免费给东西和返还购买金的方式,让老人误以为可以免费得到相应物品,从而促使老人和消费者以每盒2980元,买1盒赠5盒的方式购买“雪莲虫草精”。经核实,该产品“雪莲虫草精”为食品,不具备相关疾病治疗功效。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一些经营者为了赢得消费者,扩大自己商品的销售,往往违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准则,对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种行为不但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诱导其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排挤了其他经营者,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坚持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5 山东万稼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有机多元素肥违法行为案

2024年3月,阜新市清河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万稼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有机多元素肥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商品、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2023年12月,当事人以厂家直销的方式通过货运汽车运输,将900袋、共36吨有机多元素肥运送到阜新市清河门区,准备以80 元/袋的价格销售,至案发时尚未售出,货值金额7.2万元。经锦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批产品有机质分数、标识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农资安全关系到粮食安全,对农业生产、农民增收有重大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对农资市场依法严格监管,确保广大农民用上放心肥、放心农资,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和粮食安全。

案例6 鞠某经销不合格计量器具违法行为案

2024年5月,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鞠某经销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作出没收不合格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合计1.7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五金机电经营处销售13个规格品类的电子秤,现场共13台。上述电子秤可以在不破坏计量器具铅封的情况下,通过键盘输入一系列密码,实现对电子秤进行“公转市”和“标定”的功能。经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不符合GB/T7722-2020《电子台案秤国家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违反了《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经营者应当规范使用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当事人将留有“后门”的能够作弊的计量器具销售给其他经营者在流通环节中使用,造成使用者获得不当得利,极大侵害了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使用“鬼秤”等计量器具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有利于保障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