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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严守食品安全“第一关”

2022-12-05 14:49来源:辽沈晚报编辑:邢丹

辽宁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总监正陆续到岗,辽宁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正在尽快配齐。

12月2日,记者了解到,《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目前,辽宁省全部48家特殊食品生产企业(46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2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均已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且到岗履职;首批78家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已经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并到岗履职。全省所有类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正在尽快配齐。

食品安全总监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关键人,是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相关食品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相较于过去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新规下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职责更加明晰。食品安全总监的职责包括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等。

食品安全员的职责包括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等。

辽宁省要求,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同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自查工作基础上制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食品安全员每日进行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职责落实到位,企业需要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也将对企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聘任履职情况,日管控、周调度、月汇报情况,以及企业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的培训、考核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朱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