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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4-05-20 10:49来源:鄂尔多斯市场监管编辑:魏梓濠

2024年1月以来,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委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全面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案件名称:

准格尔旗沙圪堵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8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到准格尔旗沙圪堵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部分供货者资质不齐全。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件名称:

准格尔旗羊市塔某小学教师餐厅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8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纳日松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准格尔旗羊市塔某小学教师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厅一名从业人员未办理有效《健康证》上岗。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案件名称:

准格尔旗薛家湾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1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兴隆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准格尔旗薛家湾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案件名称:

乌审旗嘎鲁图镇某幼儿园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2日,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乌审旗某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未建立风险管控清单、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案件名称:

乌审旗某幼儿园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2日,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乌审旗某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未建立风险管控清单、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某幼儿园未对购进食品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3日,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达拉特旗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单位购进的豆腐、粉条、鸡胸索取的购进票据中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从业人员未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明文件,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中未记录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达市监责改〔2023〕75号)。2024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提供的购进票据中显示大米、白面、鸡胸等预包装食品未填写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采购人员未对购进食品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涉嫌构成了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未按要求贮存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七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某小学在食品购进时索取的购进票据不符合要求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9日,达拉特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某小学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在食品购进时索取的购进票据不符合要求,现场不能提供食 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任命文件,现场不能提供“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佐证资料。

处理结果:

针对以上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达市监责改(2024)16号,以上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该学校食堂于7日内进行整改。

案例八

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旗某小学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案

基本案情:

2024 年3 月18 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伊金霍洛旗某小学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案件正在调查办理中。

案例九

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5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主食库货架上“日月河五常香米”生产日期2023年6月6日,保质期12个月,共计8袋,负责人采购时,未向该公司索要检验合格证文件。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案件名称:

杭锦旗独贵塔拉某幼儿园未按规定餐具未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6日,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独贵塔拉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杭锦旗独贵塔拉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使用的餐具未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案件名称:

鄂托克前旗某中学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4日,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鄂托克前旗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13.5.2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案件名称:

鄂托克前旗某高级中学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行为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7日,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鄂托克前旗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4年3月14日,检查发现的该学校食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行为仍未改正。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13.5.2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