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讯(伍家良)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从严从速查处违法案件,坚决遏制餐饮浪费,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现公布8起典型案例:
案例1: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汉堡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10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儋州那大某汉堡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就餐场所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未主动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取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案例2: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12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儋州那大某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就餐场所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且其扫码点餐小程序显示页面上,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点餐,而是直接弹出就餐人数选项,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案例3:三亚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4月4日,三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三亚市海棠区林旺大道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三亚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交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三亚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4月4日,三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三亚市海棠区某餐厅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餐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三亚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交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三亚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某粉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4月4日,三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三亚市海棠区某粉汤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三亚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交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6:三亚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4月4日,三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三亚市天涯区某小吃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三亚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交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伍家良)
案例7:澄迈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20日,澄迈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澄迈金江某酒店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酒店的就餐区、餐具回收区、墙面等经营场所均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及提示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予以警告。
案例8:澄迈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20日,澄迈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饭店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饭店的就餐区、餐具回收区、墙面等经营场所均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及提示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上述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