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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典型案例(2024年第2期)

2024-04-07 09:17来源:“嘉峪关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编辑:王艳丽

嘉峪关市知馨轩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3月20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关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时,发现嘉峪关市知馨轩餐饮店未在就餐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尕尕餐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3月20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关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时,发现嘉峪关市尕尕餐厅未在就餐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华府荣府居黄焖鸡米饭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3月26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关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时,发现嘉峪关华府荣府居黄焖鸡米饭店未在就餐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柒牛犇犇火锅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3月26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关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时,发现嘉峪柒牛犇犇火锅店未在就餐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西大桥胖子烤肉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3月28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关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时,发现嘉峪关西大桥胖子烤肉店未在就餐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杨大师鸭恋虾火锅店部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3月11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关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时,发现嘉峪关市杨大师鸭恋虾火锅店未在就餐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好春光餐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3月11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关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时,发现嘉峪关好春光餐厅未在就餐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市醉爱渔港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3月12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关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时,发现嘉峪关市醉爱渔港餐饮店未在就餐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刘金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3月11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关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时,发现嘉峪关刘金餐饮店未在就餐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嘉峪关雄关客啃蹄花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3月11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关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时,发现嘉峪关雄关客啃蹄花餐饮店未在就餐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