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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管委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基地主任胡锦光:食品企业在“两个责任”中的权利不能忽视

2023-10-08 08:48来源: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编辑:王艳丽

完美体育·(中国)官方网站讯 在9月20日下午举行的第二十一届中国食品安全大会议题单元——“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管委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基地主任胡锦光在落实“两个责任”专场中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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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光表示,2022年9月22日,国务院食安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分别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作出新要求。

一方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承担起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党政机关负有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职责。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必须依法监督,目的是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因此,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既要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处罚,同时也要保障和尊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权利有:

一是尽职免责。这里的“职”主要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职责——法定职责。生产经营企业若履行了法定职责,即使出现了问题,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什么叫是尽职?包括完全履行了法定职责,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没有拖延并且履行法律职责的方法措施妥当。

二是有不服从无效行政行为的权利。“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明显违法的行为。其作出后自始无效,因此,相对人可以不服从。它与违法行政行为不同,基于公权力的公定力原理,违法行政行为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相对人必须服从。

三是首违不罚和无主观过错不罚。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是有要求按照“一事不再罚”和“过罚相当”原则处罚的权利。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参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比较轻微,处罚却比较重,这就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

五是有要求政府诚信的权利。可以参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六是在不利决定作出过程中,有各种程序性权利。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利决定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及重大不利决定时的听证权。对于这些程序性权利,无论法律是否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对人都是享有的。

七是拒绝包保干部不当要求的权利。党政机关干部对企业负有包保责任,包保干部必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力戒形式主义、杜绝层层陪同;必须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收受企业财物、接受企业宴请。

八是申请移出黑名单的权利。比如,《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九是有获得救济权利。企业如果认为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是不当的、红头文件是违法的,有权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部分行政行为违法可要求行政赔偿。行政行为违法包括主体违法、主要证据未达到确凿充分标准、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未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