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河鲀,简直让人既爱又怕,相信大家都知道这种鱼有毒,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造成食物中毒甚至危及生命。可在味美鲜甜的诱惑下仍有部分消费者喜欢自行捕捞、自行加工食用或委托餐饮服务单位加工食用。但是现在这种行为都要被处罚了。
此前,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活体暗纹东方鲀进行烹饪。经过调查,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用餐者的要求将用于展示观赏的活体暗纹东方鲀提供给用餐者展示确认后,现场宰杀22条活体暗纹东方鲀烹饪给用餐者食用,共计销售活体暗纹东方鲀四千余元。
经营活体暗纹东方鲀
被罚人民币10万元
对此,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解读,原农业部办公厅、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第十条规定,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也就是说,在我国,经营河鲀鱼放开的品种仅限养殖红鳍东方鲀与养殖暗纹东方鲀,且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也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因此,目前市面上通过正规途径能买到的可供食用的河鲀都不是活鱼,而是宰杀后的鱼皮或鱼肉制品。
“故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活体暗纹东方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0万元的处罚。
不购买、不食用未经国家审批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的河鲀
因民间相传河鲀味道鲜美,故在消费市场上存在着一定的需求,由河鲀所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屡有发生,具有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如何对河鲀的生产经营进行规范,查处经营河鲀的违法行为也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根据有关文件,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加工并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鲀应当来源于农业部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河鲀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的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鲀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式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随着春节餐饮服务旺季即将来临,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切记不购买、不自行捕捞和食用野生河鲀,不购买、不食用未经国家审批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的河鲀整鱼,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如发现有违法经营河鲀的行为,建议消费者及时进行举报。(刘伟 汪晓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