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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2020-05-27 15:44来源:南京日报编辑:杨梨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规范超标粮食处置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种粮农民利益,南京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南京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细则》明确,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等原粮。

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禁将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食品生产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将超标粮食作为食品原料。

超标粮食收购实行定仓收储,由区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进行空仓验收,留取现场影像资料并共同签字盖章。临时收纳或集并储存的仓房一经确定,严禁擅自调整或变更。

超标粮食经技术处理后,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检验符合国家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粮食,可用作口粮或食品加工原料。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加强对超标粮食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超标粮食收储企业及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作食品加工原料。

超标粮食收储企业、中标(承担)处置企业违反超标粮食处置规定的,应当责成限期整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