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从今年4月到2020年2月,我省将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投诉举报多、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
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执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无相关资质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
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等行为。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编制虚假病历、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行为。
全面排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
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行为。无正当理由要求患者到社会药房自费购置药品、耗材等行为。
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
对医疗机构落实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能根据患者病情做到合理诊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厉查处通过开具虚假证明、伪造或变造就诊记录、挂床住院等方式骗取或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
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
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身份凭证等行为。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
协助参保人员开具药品用于变现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等行为。
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宣传的行为
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和信息的日常监管,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坚决打击各种违法医疗广告以及虚假宣传行为。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冒用或假借他人名义,特别是冒用或假借国内外知名医院、知名专家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诱导患者的行为。
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健康养生类专题节(栏)目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医院标志设计、医院装饰等方面易与知名医院混淆,蒙骗患者的行为。
以人物形象代言、编辑故事短片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或利用网络宣传,街头发放宣传材料等其他方式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在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
坚决查处乱收费、诱导消费、不规范收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纳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向社会公布。对屡犯不改、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事医务人员吊销相应资格证书。
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
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诊疗,特别是术中加价、违规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
方案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坚决打击。要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清理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要针对医疗乱象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强化医疗监管法治支撑。要创新监管手段,按照《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社会监督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联合抽查执法、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医疗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坚守医疗质量安全底线。